公告自即日起修正CCC8901.10.00.00-2「遊覽船、旅行船及類似之主要設計供載客之船舶;各種渡船」等12項貨品之輸入規定代號「606」內容。

2013-02-07 資訊室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2013/02/07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027002301號
附件說明:如文(計2頁)(1027002301-1.xls)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修正CCC8901.10.00.00-2「遊覽船、旅行船及類似之主要設計供載客之船舶;各種渡船」等12項貨品之輸入規定代號「606」內容。
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及交通部去(101)年12月19日交航字第1010607833號函。
公告事項:
一、為配合航港體制改革及船舶法等法規修正需要,公告修正CCC8901.10.00.00-2「遊覽船、旅行船及類似之主要設計供載客之船舶;各種渡船」等12項貨品之輸入規定代號「606」之內容為:進口船舶除下列船舶外,均應檢附交通部航港局同意文件:一、不適用船舶法規定之船舶(軍事建制之艦艇、龍舟、獨木舟及非動力帆船、消防及救災機構岸置之公務小船、推進動力未滿十二瓩之非漁業用動力小船)。二、遊艇及動力帆船。
二、檢附貨品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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