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自108年10月1日起CCC7208.51.10.10-0「其他熱軋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非捲盤狀,厚度50公厘及以上,以重量計含碳量0.6﹪及以上者」等66項貨品,增列輸入規定代號「469」。

2019-09-11 管理組進出口管理科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9月11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087024904號
附件說明:如文(共7頁)(1087024904-1.pdf)

主旨:公告自108年10月1日起CCC7208.51.10.10-0「其他熱軋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非捲盤狀,厚度50公厘及以上,以重量計含碳量0.6﹪及以上者」等66項貨品,增列輸入規定代號「469」。
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1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貨品除產地為財政部公告應課徵反傾銷稅之國家者外,如未檢附出口國、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屬不得進口之貨物,由海關依關稅法第17條第4項規定辦理。
二、檢附貨品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1份。
三、本局106年11月7日貿服字第1067030635號公告及108年5月22日貿服字第1080151013號公告同時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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