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法庭對通訊監管管轄權新裁定將對愛爾蘭隱私保護監管機構造成衝擊

2021-06-16 駐英國台北代表處經濟組 陳組長志揚
參考資料:The Irish Times
日期:110年6月16日
文號:駐英經(110)經字第475/P200號(商情文號:第475號)
 
商情本文:
對於選擇將歐盟總部設在愛爾蘭的大型科技公司而言,在歐洲的監管規範下變得充斥不確定性。至今,設於愛爾蘭之跨國大型科技公司往往在有違反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疑慮情形下,通常會選擇愛爾蘭隱私保護監管機構(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er) 為主要監管機構。在歐盟一站式系統(one-stop shop)下,若總部設於愛爾蘭的某公司在另一個歐盟國家違規,且被當地公民向本國國家數據保護機構(DPA)投訴,此投訴亦將被傳至愛爾蘭監管機構。此系統的初衷為簡化並加快投訴處理流程,並為在歐盟市場營運的企業建立監管穩定性;此系統也賦予愛爾蘭隱私保護監管機構相當大的監管責任及全球知名度。

但昨(15)日歐洲法庭(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做出一項決定,允許針對特定問題(如針對臉書在比利時營運使用cookie追蹤之投訴),投訴者可於其所在國之監管機構進行審視,此決定將影響歐盟一站式系統(one-stop shop)之運作。法院表示,特定投訴問題由事發國監管機構處理,而該機構有義務先與被投訴公司總部所屬之主要監管機構接觸;通常為愛爾蘭隱私保護監管機構。若事發國監管機構對後者的回應不服,事發國的監管機構便可進行本身的調查和行動。

此決定將導致愛爾蘭隱私保護監管機構的尷尬。值得注意的是,此決定將引發愛爾蘭隱私保護監管機構和其他國家的監管機構之間的緊張關係。他國監管機構有時公開抱怨在愛爾蘭的調查時間過長,以及不滿愛爾蘭隱私保護監管機構開出的罰款規模和範圍過於有限。儘管臉書公開回應,該決定體現通用數據保護條例;但實際上,歐盟的跨國公司均將不會對此一轉變感到滿意。因為他們將更容易受到歐盟內不同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和在不同國家實施情況而影響,此外,他國監管機構和法院對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的解釋較愛爾蘭的更具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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