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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調整部分232鋼鋁銅產品關稅,包括給予我國等完成貿易協定夥伴在移動式工業設備等享有232關稅優惠,並自2026年6月8日起生效

2026-06-12

一、    白宮2026年6月1日發布總統文告及事實文件,調整部分鋼、鋁、銅產品232條款關稅;包括臺灣在內之部分獲美國232條款關稅優惠之國家,附件I-C貨品(工程機械及工程車輛)輸美適用15%優惠稅率,倘原MFN超過15%,則免課232關稅。
二、    該公告及事實文件重點如次:
(一)    川普總統依據1962年《貿易擴張法》第232條,再次調整鋁、鋼與銅相關產品進口關稅制度之法律文件,目的在維持金屬產業國安功能的同時,減輕農業、住宅與工業設備使用者之成本壓力。
(二)    關鍵關稅調整內容:
1.    將農業設備以及部分住宅用HVAC系統(冷熱空調系統)與零組件,納入「衍生產品」中可適用稅率暫時降低至15%範圍內(文告附件III)。
2.    暫時性調整對「移動式工業設備與機械」的關稅,針對我國等與美簽署貿易協定之國家,輸美移動式工業設備(例如推土機和堆高機)稅率調降至15%(文告附件I-C)。
3.    將鋁平版印刷板(aluminum lithographic plates)與鋼製貨架(steel racks)納入2026年4月2日總統11021號文告規範之鋁、鋼衍生產品,適用相應關稅,以防止藉此規避232關稅(文告附件I-B)。
4.    美國原產金屬門檻與優惠:將「完全由美國鋁、鋼或銅製成」的門檻,從原本至少95%(重量)下調為85%,只要產品中鋁、鋼或銅含量有 85% 為美國熔煉鑄造(或熔煉澆鑄),即視為完全使用美國金屬。完全使用美國金屬之衍生產品適用較低之10%關稅,藉此鼓勵下游產品更大幅度採用美國產之鋁、鋼與銅,以強化國內供應鏈。
三、    旨揭總統文告附件包括:
(一)    Annex I-A:按其全部價值之50%課徵232條款關稅之貨品清單及稅號
(二)    Annex I-B:
1.    按其全部價值之25%課徵232條款關稅之貨品清單及稅號。
2.    此外,凡可歸類於《美國海關稅則》(HTSUS)第 84、85 或 87 章,且列於本附件的任何零部件,倘若其進口用途是專用於製造附錄 I-C 中所列的移動式工業設備,或附錄 III 中所列的農業設備或固定式工業設備,則應適用2026年4月2日總統11021號文告第 (5)條概述的稅率(註:依據該款,我國適用15%)。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三)    Annex I-C:依據本文告第(2)款相關規定之貨品清
單及稅號。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四)    Annex II:排除適用232條款關稅之鋼鋁衍生產品清單及稅號。
(五)    Annex III:暫時性降低232條款關稅之鋼鋁衍生產品
清單及稅號。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四、    美國白宮總統文告及事實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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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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