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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商務部加強打擊「人頭股東」行為 新規將於2026年4月1日生效 嚴防外資借名經營提升透明度

2026-04-02 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組 曾組長顯照

新聞來源 : 商務發展局(DBD)

https://www.dbd.go.th/news/16924032569?fbclid=IwY2xjawQ6_sNleHRuA2FlbQIxMABicmlkETFEYVZDVEZac0xsVUtvakY4c3J0YwZhcHBfaWQQMjIyMDM5MTc4ODIwMDg5MgABHiaIDNs-rHpJbZ5Rv_oVktLapuh0V25Qr-9Uoc8W_T5bxP8tzig8BbjBMxgV_aem_YP2-VPcCBA18ZjaYdAvrdQ

泰國商務部商務發展局(DBD)正式展開打擊「人頭股東」(Nominee)行動,發布新命令強化對高風險企業的審查機制,以防止外國人透過泰國人代持股份或掩飾經營權,以提升企業經營透明度,保障誠信經營業者,並減少對國家經濟體系與市場競爭秩序的影響。相關措施將自2026年4月1日正式生效,當局強調,如發現新規生效前異常企業登記行為,企圖規避規定,登記機關仍將依法嚴格查處並追究責任。

泰國商務部商務發展局局長Mr.Poonpong Naiyanapakorn表示,該局已於2026年3月16日發布第1/2569號命令,針對合夥企業及有限公司中涉及外國人持股或擔任具簽署權董事的情形,訂定新的登記審查標準。依規定,申請登記的合夥管理人或公司董事須出具書面聲明,確認所有合夥人或股東均為實際出資並已完成出資義務,且未涉及協助、支持或以「人頭」形式代外國人經營業務。該措施旨在進一步強化防範外國人透過泰國人名義經營業務的行為。

此前,DBD已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相關措施,要求外資持股未達50%或有外籍人士擔任董事的高風險企業,在申請設立登記時須提交泰籍股東的銀行對帳資料(Bank Statement),以核實實際投資情形。該措施實施後,疑似人頭股東案件已下降約65%,但仍發現部分業者試圖規避規定,因此進一步推出補充措施。

根據新規,申請人所提交的聲明資料,若被認定具風險,將移送泰國警察總署中央調查局進一步調查。當局並提醒,向公務人員提供虛假資訊,將可能觸犯《泰國刑法》第137條及第267條,最高可處6個月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此外,若涉及以「人頭股東」方式協助外國人規避法律經營業務,則可能違反《外人商業法》(Foreign Business Act, B.E. 2542)第36條,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或10萬至100萬泰銖罰金,或併科處罰,顯示政府對違規行為採取嚴格執法立場。

DBD局長進一步指出,「人頭股東」問題長期存在,目前持股比例介於0.01%至49.99%的外資參與公司高達118,016家,該類股權結構使企業形式上屬於泰國法人,但實務上部分企業仍存在外國人透過泰國人代持股份的情形,對市場競爭與整體經濟造成影響。

本次新措施將有助於提升企業透明度,防止利用法律漏洞規避監管,促使企業依法經營並維持公平競爭環境,進一步提升國內外投資者信心,並為泰國經濟發展創造更多機會。

此外,DBD提醒,在新措施即將於2026年4月1日生效前,若發現異常或疑似為規避新規而加速設立的企業,特別是在春武里、清邁、素叻他尼、普吉及甲米等高風險地區,將進行個案重點審查,並依法嚴格處理,以杜絕人頭股東問題持續擴大。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署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參考本網頁刊載商情資訊,請注意國情及商業環境之不同,而且不代表本部立場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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