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block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業者關切輸美產品如何課徵對等關稅

2025-09-23 資訊室

(原4/10發布,9/23更新)

一、    對等關稅稅率及課徵時間:

美國白宮於本(2025)年7月31日發布行政命令,調整臺灣暫時性「對等關稅」稅率為20%,行政命令生效日為美東時間8月7日:
1.    適用10%「對等關稅」:在美東時間8月7日凌晨零時1分前報關進口,或從保稅倉庫提領報關之貨品。
2.    適用20%「對等關稅」:在美東時間8月7日凌晨零時1分後,報關進口或從保稅倉庫提領之貨品。
3.    在途貨品:在8月7日凌晨零時1分前裝船,且在最後運輸途中,並於美東時間10月5日前報關進口或從保稅倉儲提領之貨品,可適用原10%對等關稅稅率。
 

二、    不適用對等關稅貨品如下:

美國白宮於本年9月5日發布行政命令,更新「排除適用對等關稅」貨品範圍,並於美東時間本年9月8日生效:
1.    已依《1962年貿易擴展法》第232條款加徵國安關稅之鋼鐵、鋁、汽車及汽車零件,以及銅。
(已被加徵232國家安全關稅之產品稅號清單,請詳附件1)
2.    其他特定貨品:
  (1)    包括藥品(pharmaceuticals)、半導體(semiconductors)、木材相關產品(lumber articles)、特定關鍵礦物(certain critical minerals)、能源及能源產品(energy and energy products)等。
  (2)    另新的清單已移除包括部分氫氧化鋁、樹脂和矽膠等產品。
(產品稅號清單請詳附件2)
 

三、    含美成分的定義,以及如何申報: 

1.    倘輸美產品的「美國成分」(U.S. content)占進口貨品報關價值的20%以上,則其「美國成分」僅課徵第一欄關稅稅率(最惠國待遇/MFN)。至扣除「美國成分」之其他價值,仍需課徵對等關稅。
2.    「美國成分」是指完全在美國取得、製造,或實質上在美國轉型的零件所產生的貨品價值,且美國海關(CBP)依據相關規定,可要求進口人提交所進口商品的相關資訊,來判定這項商品所含有的美國成分。
3.    「美國成分」達至少20%之貨品,應以 9903.01.34稅號申報,且須將該貨品分為兩行(lines)申報:
  (1)    第一行(first line)應敘明稅則號列、原產國、美國成分的價值、產品數量及所有適用的關稅。
  (2)    第二行(second line)應敘明稅則號列、原產國、非美國成分物品的輸入價值、產品數量及所有適用的關稅。

4.    有關9903.01.34「美國成分」說明及申報方式請詳附件3。
(註:有關輸美產品的稅號分類,美國政府係授權由海關(CBP)認定,屬行政裁量權,爰輸美產品的稅則分類及美國成分之認定等,將由美國海關進行個案認定。)

 

四、    如果產品有被課徵反傾銷及平衡稅是不是繼續繳交

另倘輸美貨品原即被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則仍需繳納該等反傾銷稅、平衡稅。
(最新被美國課徵反傾銷、平衡稅之清單請詳附件4,另最新資訊可上國際貿易署查詢,路徑:經貿資訊網>經貿往來>貿易救濟與障礙>各國反傾銷措施)

點擊率:31092
:::
  • 上班時間:上午8:30~12:30 | 下午1:30~5:30 櫃台服務時間:上午9:00 ~ 下午5:00(中午不休息)
  • 本網站支援Edge、Firefox及Chrome,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600x900以上
  • 瀏覽人次: 266214855 更新日期: 2025-09-27 September 27 2025 GMT+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