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說明:美國CBP於本(2026)年7月30日發布公告,依據美國川普總統於本年4月2日發布第11020號公告,對進口之部分專利藥品及其原料課徵第232條款關稅。
二、 指引重點內容:
(一) 目的:針對進口商、報關行及報關申報人,說明在向CBP申報來自所有國家的專利藥品及其相關藥物原料時,應如何正確填報美國海關調和稅則(HTSUS)第99章的稅則號列(9903.04.60–9903.04.69)。第99章稅號對應之HTSUS第 29 章與第30章貨品分類請詳附件。
(二) 課稅對象:
1、 大型製藥企業(詳見第11020號公告Annex III)之產品:於美東時間本年7月31日凌晨12:01起課稅。
2、 其他公司之產品:於美東時間本年9月29日凌晨12:01起課稅。
3、 不適用對象:學名藥及其相關原料不適用此加徵關稅。
(三) 申報要求:自本年7月31日起,進口列於HTSUS第29章與第30章之相關貨品,皆須依規定申報對應的HTSUS第99章稅則號碼。
(四) 「其他公司」於過渡期間的報關方式:
1、 免關稅期間:對未列於Annex III的其他公司而言,在本年9月29日前暫無須繳納第232條款關稅。
2、 過渡期申報方式:在本年7月31日至9月28日之過渡期間,其他公司的專利藥品及原料進口商,在報關時應申報零稅率的稅號 9903.04.61。
(五) 若產品符合多項稅率,適用最低適用稅率。
(六) 9903.04.60:專利藥品(除9903.04.61規定者外);稅率:100%從價稅(結合第一欄稅率與232條款關稅)。
(七) 9903.04.61:非屬Annex III所列公司之專利藥品(適用於美東時間本年9月29日凌晨12:01前進入者);稅率:0%附加從價稅。
(八) 9903.04.62:產自日本、歐盟成員國、南韓、瑞士或列支敦斯登之專利藥品;稅率:15%從價稅(結合第一欄稅率與232條款關稅)。
(九) 9903.04.63:產自英國之專利藥品;稅率為10%附加從價稅。
(十) 9903.04.64:具備符合資格之回流生產計畫(Onshoring plan)的專利藥品;稅率:20%附加從價稅,另自2030年4月2日起稅率調升至100%。(謹註:目前依據商務部通知,尚無符合此稅率資格的公司)
(十一) 9903.04.65:列於第11020號公告Annex II 、與美商務部簽署「回流生產計畫」協議及「最惠國藥價(MFN)」協議之公司藥品;稅率:0%附加從價稅(有效期限至2029年1月20日止)。
(十二) 9903.04.66:特定用途之藥品與藥物;稅率:0%附加從價稅。
(十三) 9903.04.67:學名藥品;稅率:0%附加從價稅。
(十四) 9903.04.68:適用於「其活性藥物成分」(API)已在美國境內加工包裝成「劑型裝」的藥品;稅率:0%附加從價稅。
(十五) 9903.04.69:列於HTSUS第29章及30章稅則,但不屬於藥品之產品;稅率:0%附加從價稅。
三、 其他規定:
1、 美國原產藥品:美國原產藥品的進口不受此公告加徵關稅的影響。
2、 貿易協定:符合自由貿易協定或優惠計畫之優惠關稅資格的進口產品,除原本適用之優惠稅率外,仍須額外加徵本公告規定之關稅。
3、 第98章規定:依第98章條款申報者仍適用其條款及CBP法規;不得以第99章較低稅率或免稅規定作為減免依據。反傾銷稅、平衡稅及其他費用仍持續適用。
4、 退稅:依據第11020號公告所徵收之關稅允許申請退稅。
5、 自由貿易區:依據第11020號公告加徵關稅之產品,於該公告生效日(含)後進入美國自由貿易區時(具 19 CFR 146.43「國內身份」資格者除外),必須申報為「特許外國身份」(Privileged Foreign Status, 19 CFR 146.41);嗣後進入消費市場時,應依適用之HTSUS 稅號課徵從價關稅。
四、 CBP公告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