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自本(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取消CCC六00二.一0.九0.00∣五「其他紡織材料製其他針織品或鉤針織品,寬度不超過30公分,且含彈性紗或橡膠線重量在5%及以上者」等八項貨品之輸出規定「一二二、二七二」,並廢止輸出規定代號「二七二」。

200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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