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自即日起取消CCC7404.00.10.10-4「未夾雜被覆廢電線、電纜之銅及黃銅廢料及碎屑」等四項貨品之輸入規定「五五八」及CCC7204.29.00.00-7「其他合金鋼廢料及碎屑」等二項貨品之輸入規定「五五九」。(501)

200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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