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有關加工證明書申請,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有關貨品由第三國直接輸往進口國之原產地證明書申請,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201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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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有關加工證明書申請,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有關貨品由第三國直接輸往進口國之原產地證明書申請,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有關加工證明書申請,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有關貨品由第三國直接輸往進口國之原產地證明書申請,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修正「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預告修正「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三條。
預告修正「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預告「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英譯草案
修正「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之一
預告修正「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之一。
修正「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公告修正「原產地證明書」、「外貨復出口產地證明書」、「貨品由第三國直接輸往進口國之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含申請書及填寫須知)格式(如附件),並自本(104)年12月2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