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修正CCC二七0七.00.一0.00∣八「供提煉用,於攝氏20度時比重在0.83以上,蒸餾至攝氏150度時所含輕質分餾液在3%以上及其黏度於攝氏20度時超過安氏黏度計2度者」等二十一項石油製品之輸出、入規定內容。

200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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