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自即日起取消CCC二九一七.三二.00.00│0「鄰苯二甲酸二辛酯」乙項貨品應檢附當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運送聯單或不列管證明文件之規定(輸出規定代號五三三及輸入規定代號五五三),並自「委託查核輸出入貨品表」中刪除。(260)

200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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