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 CCC7209.18.10.11-0「冷軋(冷延)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經退火調質,捲盤狀,厚度0.32公厘及以上但小於0.5公厘,以重量計含碳量0.6%及以上者」等我國產製之302項貨品輸往歐盟採行限制措施(如附件1),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第2期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並自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生效。

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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