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CCC7209.18.10.11-0「冷軋(冷延)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經退火調質,捲盤狀,厚度0.32公厘及以上但小於0.5公厘,以重量計含碳量0.6%及以上者」等302項我國產製之貨品輸往歐盟採行限制措施
2019/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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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 CCC7209.18.10.11-0「冷軋(冷延)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經退火調質,捲盤狀,厚度0.32公厘及以上但小於0.5公厘,以重量計含碳量0.6%及以上者」等我國產製之302項貨品輸往歐盟採行限制措施(如附件1),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第2期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並自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生效。
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 CCC7209.18.10.11-0「冷軋(冷延)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經退火調質,捲盤狀,厚度0.32公厘及以上但小於0.5公厘,以重量計含碳量0.6%及以上者」等我國產製之158項貨品(如附件1)輸往歐盟採行限制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132),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局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日生效。
公告自即日起取消七二○九•一五•一○•○○│六「冷軋(冷延)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捲盤狀,厚度3公厘及以上,以重量計含碳量0.6%及以上者」等冷軋鋼捲及盤元二類計二十七項鋼品之輸出規定代號「一二一」,並自「限制輸出貨品表」中排除。
公告自即日起取消CCC七二○九、二八、一○、一○│九「冷軋(冷延)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非捲盤狀,厚度0.32公厘及以上但小於0.5公厘,以重量計含碳量0.6%及以上者」等六十項鋼品之輸入規定代號「一二一」,並自「限制輸入貨品表」中排除。
公告自即日起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CCC7208.40.21.10-1「其他熱軋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非捲盤狀,厚度4.75公厘及以上,但小於50公厘者」等7項貨品增列輸出規定代號「121」,並列入「限制輸出貨品表」內。
公告自108年10月1日起CCC7208.51.10.10-0「其他熱軋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非捲盤狀,厚度50公厘及以上,以重量計含碳量0.6﹪及以上者」等66項貨品,增列輸入規定代號「469」。
公告自本(97)年12月2日起至明(98)年3月1日止CCC 7208.40.21.10-1「其他熱軋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非捲盤狀,厚度4.75公厘及以上,但小於50公厘者」等7項鋼板相關貨品增列輸出規定代號「121」(由貿易局簽發輸出許可證),並列入「限制輸出貨品表」內。
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 CCC7209.18.10.11-0「冷軋(冷延)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經退火調質,捲盤狀,厚度0.32公厘及以上但小於0.5公厘,以重量計含碳量0.6%及以上者」等我國產製之158項貨品(如附件1)輸往歐盟採行限制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132),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局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日生效。
修正本局106年11月7日貿服字第1067030635號公告為「CCC7208.51.10.10-0『其他熱軋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非捲盤狀,厚度50公厘及以上,以重量計含碳量0.6%及以上者』等65項貨品號列項下屬財政部公告應課徵反傾銷稅之貨品進口時,除產地為應課徵反傾銷稅之國家者外,進口人應檢附出口國、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並自108年5月27日起生效。
公告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自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起CCC7210.70.10.00-5「塗漆、清漆或被覆塑膠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具電氣特性,以頻率50赫芝最大磁通密度1.5韋伯/平方公尺時鐵心損失在6.5瓦特/公斤及以上者」等17項臺灣產製之貨品(如附件1)輸往越南
公告自本(97)年8月20日起至明(98)年2月19日止CCC 7204.10.00.00-8「鑄鐵廢料及碎屑」等9項貨品及自本年9月2日起至本年12月1日止CCC7208.40.21.10-1「其他熱軋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非捲盤狀,厚度4.75公厘及以上,但小於50公厘者」等7項貨品增列輸出規定代號「121」(由貿易局簽發輸出許可證),上述貨品均列入「限制輸出貨品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