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109年3月11日貿服字第1090150622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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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109年3月11日貿服字第1090150622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本局109年3月11日貿服字第1090150622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公告自即日起刪除CCC6307.90.50.10-6「紡織材料製口罩,過濾效果94%及以上者」等2項貨品號列,並增列CCC6307.90.50.11-5「梭織或針織布製且不含濾片之口罩,過濾效果94%及以上者」等4項貨品號列。
公告自即日起刪除CCC6307.90.50.10-6「紡織材料製口罩,過濾效果94%及以上者」等2項貨品號列,並增列CCC6307.90.50.11-5「梭織或針織布製且不含濾片之口罩,過濾效果94%及以上者」等4項貨品號列。
公告自即日起刪除CCC6307.90.50.10-6「紡織材料製口罩,過濾效果94%及以上者」等2項貨品號列,並增列CCC6307.90.50.11-5「梭織或針織布製且不含濾片之口罩,過濾效果94%及以上者」等4項貨品號列。
公告自109年3月12日起至109年4月30日止CCC6307.90.50.10-6「紡織材料製口罩,過濾效果94%及以上者」及CCC6307.90.50.20-4「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2項貨品屬「梭織或針織布製且不含濾片之口罩」准予輸出。
公告自109年7月1日起「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刪除CCC6307.90.50.11-5「梭織或針織布製且不含濾片之口罩,過濾效果94%及以上者」等4項貨品號列,另增列CCC6307.90.50.31-1「紡織材料製醫用口罩」等2項貨品號列及其輸入規定,並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
本局109年4月7日貿服字第1090150884號公告及109年4月30日貿服字第1090151125號公告,自109年6月1日起停止適用。
公告「輸入非醫用口罩原產地標示規定」如附件,並自109年10月22日起實施。
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自109年3月13日起至109年4月30日止CCC6307.90.50.19-7「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過濾效果94%及以上者」及CCC6307.90.50.29-5「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2項貨品增列輸出規定代號「111」。
公告自109年9月16日起CCC6307.90.50.31-1「紡織材料製醫用口罩」輸入規定代號修正為「839」及修正6307.90.50.39-3「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輸入規定代號「470」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