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自107年11月1日起,出口人輸出我國產製稅則第8456節至第8463節之工具機至美國時,應檢附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正本。
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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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自112年6月23日起CCC8456.11.10.00-8「專用或主要用於製造印刷電路、印刷電路組件、第8517節所屬貨品零件,或自動資料處理機零件之雷射加工之工具機」等81項貨品增列輸出規定代號「481」,並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表」。
公告自108年2月20日起原產地為外國之鋼鐵產品(如附件1)輸往歐盟,應檢附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之加工證明書向海關報關出口。
公告原產地為外國之158項鋼鐵產品(如附件1)輸往歐盟,應檢附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之加工證明書向海關報關出口,並自即日實施。
公告原產地為外國之鋼鐵產品(如附件1)輸往歐盟,應檢附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之加工證明書向海關報關出口,並自即日實施。
公告自即日起,CCC8711.60.20.00-7「腳踏車,裝有電動機動力者」等8項貨品,除自歐盟及英國進口後復運出口至歐盟及英國且經本局專案核准者外,出口至歐盟及英國,應檢附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
公告自即日起,CCC8711.60.20.00-7「腳踏車,裝有電動機動力者」等8項貨品,除自歐盟及英國進口後復運出口至歐盟及英國且經本署專案核准者外,出口至歐盟及英國,應檢附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
修正本局108年2月18日貿服字第1080150319號公告之貨品明細表(如附件),並自108年6月15日起實施。
修正「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預告修正「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預告修正「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三條。
預告「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英譯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