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拉丁廣場二○○四展覽活動」委辦計畫案。

2004-09-15 資訊室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發文字號:貿秘字第 09323502830號
附件:如文(共計三十二頁)



主旨:辦理「拉丁廣場二○○四展覽活動」委辦計畫案。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
一、標的名稱:辦理「拉丁廣場二○○四展覽活動」委辦計畫案。
二、本案標的規格、數量:詳見本案委辦計畫需求說明書。
三、投標廠商資格:檢附左列文件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廠商應檢附公司執照、或公司登記證明書影本;本國登記有案之財團法人或工商團體,應檢附政府核發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依法無者得免繳。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但依法無者免繳。
(三)廠商信用證明影本(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影本)。
四、領標期限及地點:
(一)廠商請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星期三)下午五時三十分前,上班時間內(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至本局秘書室(事務科)免費領取投標文件。(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湖口街一號)。
(一)自本局網站http://www.trade.gov.tw下載相關招標文件。
(二)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領投標系統網站http://www.geps.gov.tw下載相關招標文件。
五、投件地點及截止收件時間:投標廠商應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計畫書十五份,與已加蓋法人機構或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前述公告事項三之各項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併同證件封、標價清單封,連同「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及押標金一併裝入投件封套(正面請黏貼「外標單封」)送達本局舊大樓一樓秘書室總收發(台北市湖口街一號),逾期或逾時概不受理,並當場退回投標文件。
六、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遞送投標文件,遞送之網址為:http://web.pcc.gov.tw,採電子投標廠商仍須於截止投標期限前,遞送計畫書一式十五份,裝入投件封套,正面請黏貼「外標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一樓秘書室總收發。
七、開標時間及地點:
(一)本採購案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依資格標審查、計畫書評選及議價之順序開標。廠商資格審查並清點計畫書數量會議,訂於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星期四)上午十時○分假本局第五會議室舉行。
(二)計畫書評選及議價會議之時間及地點,本局將另行通知。
八、本案採購預算金額為為新台幣參佰萬元。
九、投標廠商需繳交押標金,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整,未得標之廠商於決標後無息發還。
十、廠商繳交押標金時,應就下列方式擇一採行:
(一)以現金繳納者,應於截止收件期限前,至本局秘書室(事務科出納)繳款,並將本局開立完繳之收據與資格證明文件等一併裝入證件封。
(二)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限抬頭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請逕與投標文件一併裝入證件封。
十一、決標方式:依評選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議價,其標價超過本局所訂之底價時,本局洽該廠商議減,減價結果如低於本局所訂之底價時為得標,如仍逾本局所訂之底價時,由本局洽次一序位優勝廠商進行議價。
十二、本公告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十三、本公告附件:詳如投標須知第七十八條。
十四、其他:
(一)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二)本局興利除弊電話:(02)2341-7871;傳真:(02)2397-7450;本局興利除弊e-mail:462@trade.gov.tw。
(三)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8-8888;(02)2917-1111;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四)臺北市調查處電話:(02)2732-8888;台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

點擊率:22100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