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安檢申報情形

2024-03-14 秘書室事務科

依據本部秘書處辦理公共設維護管理機制(建築類)督導暨監督原則,

主辦機關應於每年1月底及7月底前依據前半年之實際辦理情形完成自我檢核。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等規定,委請專業機構或人員實施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安全標準檢查及簽證,並向當地所在建築機關辦理申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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