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低壓電力檢測情形

2024-03-14 秘書室事務科

依據本部秘書處辦理公共設施維護管理機制(建築類)督導暨監督原則,主辦機關應辦事項:

應於每年1月底及7月底前依據前半年之實際辦理情形完成自我檢核。

高低壓電力設備:用電場所負責人應督同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依電業法及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對所經管之電力設備每6個月至少檢驗一次,每年應至少停電檢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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