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貿易擴張法第232條款簡介

2021-07-22 雙二組美加科

一、 法源依據:1962年貿易擴張法第232條規定。有關232國家安全調查條款之程序,則規定於「國家安全產業基礎規則」(National Security Industrial Base Regulations) (15 C.F.R. §§700-709)。

二、調查目的:就特定產品之進口是否影響美國國家安全,進行調查與認定。倘認定進口產品對美國國家安全造成威脅,總統具有對該產品之進口採取調整措施之裁量權,可能採取之措施包括提高關稅、設定配額或採取其他非貿易措施(如:研發補助等)。

三、調查機關:商務部產業與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Department of Commerce)。

四、申請人:可由利害關係人、任何部會或機關之首長,提出申請。此外,商務部長亦可基於職權主動展開調查。

五、調查程序:
(一)  調查流程:
1.商務部應於決定調查展開日起之270天內,向總統提出報告說明認定結果及建議因應作法,其重要工作包括:徵求公眾意見、召開公聽會、向生產者、進口商及終端使用者調查、與利害關係人召開會議、實地查訪、文獻查閱等。此外,商務部亦應立即通知國防部上述展開調查之決定,並與該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就該案進行跨部會諮詢。商務部應綜合相關結果向總統提出報告說明該部之認定結果及建議因應之作法等內容。
2. 倘商務部報告認定相關產品進口可能減損美國國家安全,總統應於收受商務部報告日起之90天內決定是否動用總統權力,採取調整相關進口之措施。總統並應於作出該決定之30天內向國會提出書面理由。
3.倘總統決定採取調整相關進口之措施,則須於15天內開始執行;另並須向國會提出最終報告。
4.調查流程,詳附件第3頁之流程圖。
(二) 調查應考量因素:
1. 受調查產品之進口數量或其他相關調查產品之進口情形;
2. 為達國家安全標準所需之國內產量與產能;
3. 為生產受調查產品所需之既有與預期人力資源、產品、原料及其他資源;
4.受調查產品產業為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所需之成長條件;
5.外國產品競爭對受調查產品產業之衝擊;
6.失業率、稅收減少、技能或投資流失,或其他嚴重效應;
7.弱化美國經濟之相關因素;
8.任何其他相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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