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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業者關切輸美產品如何加徵《1974年貿易法》122條款進口附加費

2026-02-26

一、    122條款進口附加費及課徵期間:白宮於2026年2月20日發布「徵收臨時進口附加費以解決根本性國際支付問題」文告,對全球進口至美國之貨品徵收10%之臨時從價進口附加費(duties),生效日為美東時間2026年2月24日至7月24日美東時間凌晨12:01分止。(註,川普總統另於社群媒體上稱將調升進口附加費至15%,宜密切關注相關發展。)
1.    適用10%「122條款進口附加費」:在美東時間2月24日凌晨12時01分後報關進口者。
2.    在途貨品:在美東時間2月24日凌晨12時01分裝船且在最後運輸途中,及於美東時間2月28日報關進口或從保稅倉庫提領之貨品,不適用此122條款進口附加費。
二、    不適用「122條款進口附加費」貨品如下(詳細清單請見文告附件1及附件2):
1.    某些關鍵礦物、用於貨幣和金銀條塊的金屬、能源和能源產品;
2.    在美國無法種植、開採或以其他方式生產之自然資源和肥料,或種植、開採或以其他方式生產之數量不足以滿足美國內需求之自然資源和肥料;
3.    部分農產品,包括牛肉、番茄和柳橙;
4.    藥品和藥品原料;
5.    部分電子產品;
6.    客用車、某些輕型卡車、某些中型和重型車輛、公共汽車,以及客用車、輕型卡車、重型車輛和公共汽車之部分零件;
7.    部分航空航太產品;
8.    資料(如書籍)、捐贈物品和隨身行李;
9.    所有目前或將來受232條款約束之貨品及零件;
10.    符合美墨加協定規定之加拿大和墨西哥貨品;
11.    根據多明尼加共和國-中美洲自由貿易協定,自哥斯大黎加、多明尼加共和國、薩爾瓦多、瓜地馬拉、宏都拉斯或尼加拉瓜免稅進口之紡織品和服裝。
三、    如果有被課徵反傾銷及平衡稅是不是繼續繳交:倘輸美貨品原即被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則仍須繳納該等反傾銷稅、平衡稅。(最新資訊可上國際貿易署察詢,路徑:經貿資訊網>經貿往來>貿易救濟與障礙>各國反傾銷措施)
四、    輸美產品倘為232條款鋼、鋁、銅衍生產品情形:
1.    產品中屬於鋼、鋁、銅成分適用232條款之關稅。
2.    產品中非前述金屬成分,則加徵122條款之10%進口附加費。
五、    美國總統文告、事實文件及海關指引請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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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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