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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款簡介

2026-02-26

一、    第122條授權美國總統在面臨嚴重國際收支問題時,可採取應對措施,以快速應對突發性經濟挑戰,處理巨大且嚴重的美國國際收支順、逆差,防止美元在外匯市場發生重大之升、貶值等。
二、    可採行之措施
(一)    進口限制措施
1.    臨時進口附加費(a temporary import surcharge):在原有稅率外,徵收不超過15%從價稅(ad valorem)的附加關稅;
2.    臨時進口配額;或,
3.    同時採取附加費與配額限制。
其中「臨時進口配額」措施僅在美國參與之國際貿易或貨幣協議允許的情況下,且在附加費無法有效處理根本性失衡時,方得行使。
(二)    貿易自由化措施(主要針對順差時期):
1.    調降關稅:臨時調降稅率,但降幅不得超過從價稅的5%。
2.    放寬進口限制:臨時增加進口配額的數量或價值,或暫停進口限制。
三、    前述措施有效期限為150天,惟倘總統認為有需要,經國會同意後可延長。
四、    適用原則:
(一)    在採取進口限制措施時,應遵守不歧視原則(non-discriminatory treatment)。
(二)    雖有前述不歧視原則,然倘總統認為針對少數對美享有國際收支盈餘之國家執行進口限制措施,即可達成目的,則可豁免其他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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