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紡織品輸往設限國家或地區之自由貿易區或保稅倉庫供轉口或再出口之輸出規定」及「公司因合併而申請承受消滅公司所持紡織品出口配額應檢附文件」等二項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200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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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之輸入條件」如附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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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自即日起終止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以下簡稱紡拓會)辦理紡織品出口配額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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