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輸日純絲布疋應向台灣區絲織工業同業公會申辦出口證明書」之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2004/12/27
0
相關文章
相關文章
公告「輸日純絲布疋應向台灣區絲織工業同業公會申辦出口證明書」之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公告「輸日純絲布疋應向台灣區絲織工業同業公會申辦出口證明書」之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公告「輸日純絲布疋應向台灣區絲織工業同業公會申辦出口證明書」之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公告「紡織品輸往設限國家或地區之自由貿易區或保稅倉庫供轉口或再出口之輸出規定」及「公司因合併而申請承受消滅公司所持紡織品出口配額應檢附文件」等二項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公告「紡織品輸往設限國家或地區之自由貿易區或保稅倉庫供轉口或再出口之輸出規定」及「公司因合併而申請承受消滅公司所持紡織品出口配額應檢附文件」等二項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公告「紡織品輸往設限國家或地區之自由貿易區或保稅倉庫供轉口或再出口之輸出規定」及「公司因合併而申請承受消滅公司所持紡織品出口配額應檢附文件」等二項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公告修正「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規定」如附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公告修正「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之輸入條件」如附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公告自即日起取消CCC五○○七.二○.○○.○○-九「其他織物,含絲 或廢絲重量在八五%及以上者(絲屑梭織物除外)」乙項貨品之輸出規定代號「一二 二.二七五,改為免除簽發許可證」;另為應日方需要,純絲布疋輸往日本者應向台 灣區絲織工業同業公會申請辦理出口證明書,俾進口商憑以通關提貨
公告自即日起取消CCC五○○七.二○.○○.○○-九「其他織物,含絲 或廢絲重量在八五%及以上者(絲屑梭織物除外)」乙項貨品之輸出規定代號「一二 二.二七五,改為免除簽發許可證」;另為應日方需要,純絲布疋輸往日本者應向台 灣區絲織工業同業公會申請辦理出口證明書,俾進口商憑以通關提貨
公告自即日起取消CCC五○○七.二○.○○.○○-九「其他織物,含絲 或廢絲重量在八五%及以上者(絲屑梭織物除外)」乙項貨品之輸出規定代號「一二 二.二七五,改為免除簽發許可證」;另為應日方需要,純絲布疋輸往日本者應向台 灣區絲織工業同業公會申請辦理出口證明書,俾進口商憑以通關提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