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紡織品輸往設限國家或地區之自由貿易區或保稅倉庫供轉口或再出口之輸出規定」及「公司因合併而申請承受消滅公司所持紡織品出口配額應檢附文件」等二項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200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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