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報單類別:F5),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並應依原有之輸出規定辦理。
2025/04/24
0
相關文章
相關文章
預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
預告修正「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之一。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報單類別:F5),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七日生效。
預告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及「一般軍用貨品清單」。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報單類別:F5),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七日生效。
預告修正「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五條之一。
預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報單類別:F5),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並應依原有之輸出規定辦理。
預告修正「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預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及美國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新增電動輔助自行車(如附件1)。
預告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及「限制輸入貨品表」,修正輸出入規定之機關名稱,原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變更為各該新機關管轄,另原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變更為「經濟部」管轄。
預告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七條、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