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報單類別:F5),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七日生效。
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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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報單類別:F5),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並應依原有之輸出規定辦理。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報單類別:F5),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七日生效。
公告自114年5月7日起修正「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項下其他相關輸出規定,增列「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報單類別:G3、G5、D5、B8、B9),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如附件1),並應依原有之輸出規定辦理。」。
預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報單類別:F5),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並應依原有之輸出規定辦理。
公告自114年5月7日起修正「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項下其他相關輸出規定,增列「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報單類別:G3、G5、D5、B8、B9),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如附件1),並應依原有之輸出規定辦理。」。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如附件1)應先經本部核准,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美國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新增自行車,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生效。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新增鋼鐵產品」,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新增鋁製輪胎圈貨品,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之機關名稱,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新增鋼鐵產品」(如附件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 二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