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自114年5月7日起修正「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項下其他相關輸出規定,增列「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報單類別:G3、G5、D5、B8、B9),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如附件1),並應依原有之輸出規定辦理。」。
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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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自114年5月7日起修正「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項下其他相關輸出規定,增列「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報單類別:G3、G5、D5、B8、B9),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如附件1),並應依原有之輸出規定辦理。」。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報單類別:F5),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七日生效。
公告自即日起修正「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項下其他相關輸出規定三、「輸出預錄式光碟規定」附表所列4項貨品分類號列。
預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報單類別:F5),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並應依原有之輸出規定辦理。
預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報單類別:F5),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並應依原有之輸出規定辦理。
公告自即日起「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項下其他相關輸出、輸入規定,增列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或證明文件,可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電腦比對者,出進口人應申報許可或證明文件之簽審文件號碼(14碼),免檢附紙本供海關查核;未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電腦比對者,出進口人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或證明文件紙本供海關查核。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報單類別:F5),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七日生效。
公告自即日起刪除「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項下其他相關輸入規定二、(七)「如屬含藥化妝品,應自行依照輸入規定代號「507」之規定辦理」之規定。
公告自即日起修正CCC0101.21.00.00-3「馬,純種繁殖用」等210項貨品之輸入規定代號內容,並修正CCC0101.21.00.00-3「馬,純種繁殖用」等232項貨品之輸出規定代號內容;另修正「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項下其他相關輸入規定二(一)、(二)、(三)、(四)及(十四)之內容,及其他相關輸出規定一(一)及(六)之內容。
公告自110年11月1日起修正「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項下其他相關輸入規定二、(十),如屬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自行依照輸入規定代號「553」之規定辦理;另修正該表項下其他相關輸出規定二、(五),輸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列管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自行依照輸出規定代號「533」之規定辦理。
公告自即日起「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項下其他相關輸出、輸入規定,增列輸出入野生動物保育法列管之海洋野生動物活體、海洋保育類及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產製品或海洋委員會公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海洋野生動物,應於出進口前取得海洋委員會之同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