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C.C.C. 2103.90.90.10-2「一般料理酒,以穀類或其他含澱粉之植物性原料,經糖化後加入酒精製得產品為基酒,或直接以釀造酒、蒸餾酒、酒精為基酒,加入0.5%以上之鹽,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調味料,調製而成供烹調用之酒」等46項貨品輸入規定代號「463」之內容,並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實施。
201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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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自本(99)年9月3日起「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中,公告增列CCC2103.90.90.20-0,修訂CCC2103.90.90.10-2等2項貨品號列
公告自即日93年03月26日 起修正「限制輸入貨品、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彙總表」中CCC2103.90.90.11-1「料理酒,以基酒加入0.5%以上之鹽,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調味料,調製而成供烹調用,裝在五公升或以下之容器內且非供分裝用者」等四十二項貨品輸入規定代號「四六三」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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