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C.C.C. 2103.90.90.10-2「一般料理酒,以穀類或其他含澱粉之植物性原料,經糖化後加入酒精製得產品為基酒,或直接以釀造酒、蒸餾酒、酒精為基酒,加入0.5%以上之鹽,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調味料,調製而成供烹調用之酒」等46項貨品輸入規定代號「463」之內容,並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實施。

201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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