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爾蘭執行碳邊境調整機制

2024-01-20 駐英國台北代表處經濟組 陳組長志揚

參考資料:愛爾蘭環境保護署(EPA)www.epa.ie、愛爾蘭財政部稅務與海關總署
日期:113年1月18日
文號:駐英經(113)經字第29/P200號(商情文號:第29號)

商情本文: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已自2023年10月1日起進入過渡階段,過渡期間僅需負報告義務,財務義務則自2026年起適用。碳邊界調整機制是歐盟防止碳洩漏的新工具,該機制的目標是讓歐盟進口特定商品的價格更準確反映其碳含量。此外,該制度也旨在鼓勵第三國、外國生產商和歐盟進口商減少碳排放。
 
愛爾蘭環境保護署(EPA)和愛爾蘭財政部稅務與海關總署(Revenues)公告,該執行碳邊境調整機制是依據歐盟2023/956規定(Regulation (EU) 2023/956。愛爾蘭執行該機制,其相關規定與答問(Q&A)係依歐盟統一網站辦理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_en,愛爾蘭環境保護署和愛爾蘭財政部稅務與海關總署,並於去年12月21日通告相關有義務通報進口商,並由愛爾蘭商工總會(IBEC)以及海關諮詢委員會協助相關廠商,另上述兩機關並有查詢信箱為cbam@epa.ie,以及importpolicy@revenue.ie。
 
碳邊境調整機制規定的義務適用於所有總價值超過150歐元的進口碳邊境調整機制貨物,並涵蓋從歐盟以外地區進口到歐盟的任何商品,包括線上訂購的商品進口和禮品進口。
 
碳邊境調整機制商品的進口稅則(CN)代碼列於碳邊境調整機制法規附件1中。 其中包括以下內容:1.特定鋼鐵商品(螺絲、螺栓和墊圈等衍生商品)和鐵礦石。2.特定肥料。3.特定鋁製品。4.特定水泥製品。5.氫。6.電力。
 
愛爾蘭環境保護署(EPA)和愛爾蘭稅務局兩個機構皆已聯繫可能須承擔本法規規定義務的進口商,並已委由愛爾蘭商工總會(IBEC)以及海關諮詢委員會協助。另愛爾蘭為促進報告和溝通,開發新碳邊境調整機制過渡IT登記系統,進口商和愛爾蘭主管機關均可使用該系統。所有碳邊境調整機制申報人應盡快在過渡IT登記系統註冊,以利上傳第一份季度報告。報告模板和過渡IT登記系統的鏈接,請參閱importpolicy@revenue.ie。
 
另原則上,申報人為進口商。 然而,實際上,根據報關單的提交人,有不同的選擇。根據聯盟海關法典(UCC)提供的選項,申報人可以是:1.以自己的名義並代表自己提交貨物自由流通報關單的進口商。2.持有歐盟海關法典第182(1)條所述授權提交海關申報單併申報貨物進口的人。3.間接海關代表,該海關代表需已同意根據聯盟海關法典第18條以及碳邊境調整機制第34條規定的報告義務。
 
申報人應保留以下記錄,以協助彙總季度報告(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第一份報告應不遲於2024年1月31日提交):1.進口數量(進口電力以噸或GW/hr為單位)。2.貨物組合命名法(CN)代碼。3.原產地。4.內含排放量的預設值(歐盟委員會已於2023年12月發布)。5.作為預設值的替代,進口商可以使用生產貨物的安裝特定信息,包括總體安裝排放量。6.生產路線。7.特定貨物直接排放量(每噸二氧化碳當量)。8.間接排放數據(只要相關)包括,用電量、指示使用實際排放量或預設值、相應的排放因子、貨物間接排放量(每噸二氧化碳當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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