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執委會針對最有害化學品之必要用途公布指導方針及原則

2024-04-23 駐比利時台北代表處經濟組 許組長莉美

資料來源:歐盟執委會

歐盟執委會於2024年4月22日公布最有害化學品(the most harmful chemicals)必要用途之指導方針與原則的溝通文件。歐盟執委會於2020年10月公布「化學品永續策略(Chemicals Strategy for Sustainability)」,旨在加強對人類健康與環境保護,免受最有害化學品侵害,邁向無毒環境。

 

本次所公布之溝通文件為該策略之具體成果,並提供業界及投資者有關歐盟在綠色及數位轉型、健康及國防等不可或缺之產品製造的可預測性。

(一)必要用途(essential uses):

  1. 「必要用途」的概念有助於從社會觀點評估,何時使用最有害物質是合理的。例如對健康及安全是必要的、對社會運作是重要的、沒有可接受之替代品等,則該物質可在一定期間內持續用於該些目的。歐盟相關立法應針對必要用途詳細規定。
  2. 「必要用途」的概念目的是為主管機關、投資者及業界實現更有效率的監管及可預測性,以更快淘汰非必要用途中之最有害物質,同時允許必要用途有較長的淘汰期間,以協助業者引導及優先考慮對創新及永續化學品的投資。
  3. 對於被認定對社會必要之用途,其概念可確定關鍵應用(特別是綠色及數位轉型、安全及國防)所使用的物質可以繼續使用,直到有替代品為止。
  4. 前揭概念亦可在自願計畫下提供誘因,如永續金融及研究創新等,以推動及促進轉型為更安全、更永續的產品及方法。

(二)最有害化學品(the most harmful chemicals):在「化學品永續策略」中所列之最有害化學品係指導致癌症、基因突變、影響生殖或內分泌系統、或具有持久性及生物累積性之物質;影響免疫、神經或呼吸系統之化學品;對特定器官有毒之化學品。

(三)與進行中之立法提案(如化學註冊、評估、許可及限制法規(REACH)修訂、對PFAS限制等)的關聯:

  1. 本次的溝通文件界定必要用途概念的指導方針與原則,並將以調和的方式融入歐盟立法,且需嚴謹考慮立法及監管領域的特殊性。必要用途概念唯有在立法規範後才具有法律效力。
  2. 目前該項概念不屬於REACH法規,亦非PFAS限制等提案之一部分。惟該溝通文件重申並澄清歐盟執委會致力淘汰最有害物質,同時仍允許在證明對社會(特別是綠色及數位轉型)極為重要下使用該些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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