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貿易商機無窮,國際規則更要掌握

2021-09-10 秘書室對外溝通小組

全球貿易透過數位或電子化方式進行,除因網際網路特性而能輕易跨越國境外,更因新冠肺炎疫情使得「低接觸經濟」(low-touch economy)商業模式興起,商機無窮。


商機代表商業及國家利益,但目前國際貿易規則以實體貿易為基礎,處理數位貿易有所不足,近年來建立數位世界貿易規則的需求愈發強烈。除熟知的「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內建「電子商務」專章,建構成員國間規則並有意作為國際範本外,近期亦有2019年「美日數位貿易協定」,2020年新加坡、紐西蘭與智利之「數位經濟夥伴關係協定」(DEPA),及新加坡與澳洲之「星澳數位經濟協定」(SADEA),採單獨協定建立跨國數位規範之作法。2021年5月更傳出美國拜登政府有意推動「印太地區數位貿易協定」,作為印太區域性數位貿易機制。除了這些雙邊或區域性推動外,包括我國在內有86個會員,自2019年起也在世貿組織(WTO)多邊場域推動電子商務聯合聲明倡議談判,期能商討出電子商務貿易相關規則。


前述協定及談判的目標,都在解決現有規則無法完全適用數位貿易所衍生問題。例如各協定均要求各國應有利於數位貿易的便捷化措施,特別是應優先採用無紙化貿易、鼓勵接受電子發票與跨境互通系統,並制定電子支付體系與跨境電子客戶身分審查認證等體系,以期提高數位經濟的效率。再者,安全無虞的數位交易環境,也是建立消費者信心且提升數位經濟商機的重要配套,因此數位貿易環境法制的建構與強化,包含強化個資保護但同時允許資料跨境自由傳輸,及建立保護消費者線上交易及防止垃圾郵件濫發機制,均為重點。


此外,降低跨境數位貿易的成本也是探討重心。CPTPP及前述各項協定的要求,首先是各國原則不得限制設立實體據點作為提供數位貿易的前提(如CPTPP第14.13條),其次在不影響國內執法前提下,不應限定數據中心須設於境內、或限制資訊須儲存於當地。其他如不應強制原始碼移轉、鼓勵開放政府資料等,均為常見新規則。


未來數位貿易必然成為我國企業參與全球貿易的重要模式政府也需準備融入全球規則體系,包含檢視我國法制落差及建立配套、積極參與WTO及區域性數位貿易規則協定談判等,並協助企業提升數位化能力,方能在掌握機會之際,確保消費者權益及整體經濟社會正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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