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頒布第18號議定補充修正第134號議定有關進出口稅之施行細則

2021-05-10 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組 曾顯照

越南頒布第18/2021/ND-CP號議定(以下簡稱18號議定),補充修正第134/2016/ND-CP號議定(以下簡稱134號議定)有關進出口稅之施行細則。新規定獎勵投資者投資越南,其中規定對進口來生產出口貨品之貨物得免進口稅。

18號議定針對134號議定第12條未規定之處已補充『進口來生產出口貨品之產品可在越南銷毀且實際上已在越南銷毀亦豁免進口稅』,俾與對加工品之規定一致。

具體而言,委託具有生產基地、機械設備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之其他組織/自然人生產、加工產品的繳稅人亦可免稅。

進出口稅局之代表表示,上述規定(依總理2018年8月31日第25/CT-TTg號指示)係確保生產類型及加工類型之平等對待,惟同時確保能嚴謹管理、避免利用加工類型以不當目的進口免稅之貨物等詐欺行為。

進出口稅局提醒各企業有關第12條第1項a1及a2目之規定,實際落實該規定時繳稅人須參與生產之活動,加工者僅能加工一個或若干工段。第a3目規定繳稅人謹能將部分進口貨物(原料、物資)委託加工全部各工段。

進出口稅局代表舉例: 倘進口100公尺布料,僅能將40公尺布料(一部分)委託加工成成品之衣服,剩餘之60公尺布料進口者須自行作成完整之產品。

18號議定同時規定,繳稅人可在非關稅區或國外委託加工。

18號議定補充134號議定第12條第2項b目之規定,繳稅人將進口貨物委託持有公司章程資金或普通股股票總數之50%以上之組織加工後將產品交回以出口,則可對委託生產、加工之貨物免進口稅,以確保符合2014年企業法第189條之規定(母子公司之規定)。

18號議定亦補充、修正 “生產出口(sxxk)”類型之繳稅人將部分或全部進口貨物或將自進口貨物加工後之半成品委託其他組織/自然人在非關稅區或國外加工,則該半成品豁免出口稅,並對加工後再進口越南之產品實施稅務政策(與對加工產品之規定一致)。另外,18號議定規定繳稅人應結算免稅進口貨物之使用情況。

18號議定亦補充規定針對進口貨物來生產出口(sxxk),惟生產出之產品不出口或剩餘之進口貨物不出口等情況,繳稅人須申報新的報關單,向海關機關申報繳稅(稅率及計稅價值適用申報新的報關單時間點之規定)。 依18號議定第8條規定作為贈品之情況除外(符合第59/2018/ND-CP號議定第1條第12項之規定)。

進出口稅局表示,18號議定不僅針對在非關稅區內之進出口貨物補充規定,且亦補充現地出口人自貨物通關日起15天內須通知海關機關相對之現地進口貨物之報關單資訊。

另外補充規定以加工類型現地進口之產品可免進口稅,俾符合進出口稅法第16條6項之規定。惟,海關申報人以其餘類型申報,則須繳進口稅。

第18/2021/ND-CP號議定自本(2021)年4月2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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