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自108年1月21日起進口CCC8541.40.30.00-6「太陽電池」及8541.40.40.00-4「其他光伏打電池,不論是否組成模組或製成板狀者」等2項貨品應檢附出口國、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
201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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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自108年1月21日起進口CCC8541.40.30.00-6「太陽電池」及8541.40.40.00-4「其他光伏打電池,不論是否組成模組或製成板狀者」等2項貨品應檢附出口國、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
公告自108年9月1日起CCC8541.40.30.00-6「太陽電池」及8541.40.40.00-4「其他光伏打電池,不論是否組成模組或製成板狀者」等2項貨品,增列輸入規定代號「468」。
公告自即日起修正CCC8541.40.30.00-6「太陽電池」及8541.40.40.00-4「其他光伏打電池,不論是否組成模組或製成板狀者」等2項貨品之輸入規定代號「468」內容。
公告自108年9月1日起CCC8541.40.30.00-6「太陽電池」及8541.40.40.00-4「其他光伏打電池,不論是否組成模組或製成板狀者」等2項貨品,增列輸入規定代號「468」。
公告自即日起修正CCC8541.40.30.00-6「太陽電池」及8541.40.40.00-4「其他光伏打電池,不論是否組成模組或製成板狀者」等2項貨品之輸入規定代號「468」內容。
修正本局106年11月7日貿服字第1067030635號公告為「CCC7208.51.10.10-0『其他熱軋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非捲盤狀,厚度50公厘及以上,以重量計含碳量0.6%及以上者』等65項貨品號列項下屬財政部公告應課徵反傾銷稅之貨品進口時,除產地為應課徵反傾銷稅之國家者外,進口人應檢附出口國、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並自108年5月27日起生效。
公告自即日起進口Seco烈酒,應檢附巴拿馬工商部外貿次長室所出具之原產地證明書。
公告自108年11月11日起,CCC8711.60.20.00-7「腳踏車,裝有電動機動力者」等8項貨品出口至歐盟,應檢附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
修正本局106年11月7日貿服字第1067030635號公告為「CCC7208.51.10.10-0『其他熱軋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非捲盤狀,厚度50公厘及以上,以重量計含碳量0.6%及以上者』等65項貨品號列項下屬財政部公告應課徵反傾銷稅之貨品進口時,除產地為應課徵反傾銷稅之國家者外,進口人應檢附出口國、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並自108年5月2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