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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越南衛生部頃頒布第2787/QD-BYT號決定有關工業區、生...
內容: 越南衛生部頃頒布第2787/QD-BYT號決定有關工業區、生產經營基地發現有新冠患者時應採取之防疫措施等施行細則。其中,規定施打新冠疫苗之工業區、生產經營基地之優先順序如次:1.有F0(患者)之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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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衛生部頃頒布第2787/QD-BYT號決定有關工業區、生產經營基地發現有新冠患者時應採取之防疫措施等施行細則

資料蒐集: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組
文章分類:當地商情
檢視日期:2021-06-11

越南衛生部頃頒布第2787/QD-BYT號決定有關工業區、生產經營基地發現有新冠患者時應採取之防疫措施等施行細則。其中,規定施打新冠疫苗之工業區、生產經營基地之優先順序如次:1.有F0(患者)之工業區、生產經營基地,2. 有F1(與患者接觸者)之工業區、生產經營基地,3. 有F0之工業區、生產經營基地鄰近之工業區、生產經營基地,4.設在有F0之鄉級行政地區之工業區、生產經營基地,5. 設在有F1之鄉級行政地區之工業區、生產經營基地,6. 有F1之工業區、生產經營基地鄰近之工業區、生產經營基地。此外,工業區、生產經營基地內被選擇施打疫苗之人士規定如次:依下列順序優先施打疫苗給員工(含越籍與外籍人士):1.與隔離後之F1接觸者,2.居住在有患者之地區或是自疫區返回之勞工,3.工業區、生產經營基地、工廠及其轄下部門等首長,4.醫療人員,5.餐廳員工,6.貨品運輸、供應、送貨等人員,7.警衛、停車場員工,8.清潔工,9.工業區、生產經營基地之新冠安全組人員,10.其他員工。根據實際情況,工業區、生產經營基地等首長可選擇增加若干其他人士。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署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
文章公布日期:202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