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規定」(如附件),並自112年5月18日生效。
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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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規定」(如附件),並自112年6月23日生效。
公告修正「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規定」如附件,自明(97)年5月1日起實施
公告自112年5月1日起修正CCC6307.90.50.31-1「紡織材料製醫用口罩」之輸入規定代號「839」內容及刪除CCC6307.90.50.39-3「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之輸入規定代號「470」。
廢止「進口人申請口罩輸入許可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生效。
公告本局核准個人寄送30片(含)以下口罩予國外親屬使用。
公告「輸入非醫用口罩原產地標示規定」如附件,並自109年10月22日起實施。
公告「進口鞋類商品之產地標示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自109年7月1日起「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刪除CCC6307.90.50.11-5「梭織或針織布製且不含濾片之口罩,過濾效果94%及以上者」等4項貨品號列,另增列CCC6307.90.50.31-1「紡織材料製醫用口罩」等2項貨品號列及其輸入規定,並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
公告修正「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規定」如附件,自96年2月16日起實施。
公告自113年7月1日起刪除CCC3305.20.00.00-2「燙髮劑」等3項貨品之輸入規定代號「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