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e Group 核心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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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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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e Group集團在2003年8月間形成,該集團對「貿易便捷化」議題之態度保守,強調技術協助與能力建構之重要性,並關切各項貿易便捷化措施之執行成本。成員包括:孟加拉(代表LCD集團)、波扎那、古巴、埃及、印度、印尼、牙買加、肯亞、馬來西亞、模里西斯、奈及利亞、菲律賓、盧安達、坦尚尼亞、千里達、烏干達、委內瑞拉、尚比亞、辛巴威等19個開發中或低度開發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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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e Friends 核心之友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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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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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e Friends集團約在2003年7月間形成,該集團係推動將新加坡議題以套案方式納入諮商。主要成員包括:我國、歐盟、日本、韓國、瑞士、挪威及哥斯大黎加等會員。(註:坎昆部長會議後,該集團新加入了:哥倫比亞、秘魯及摩洛哥等會員,但歐盟卻於該會議後鮮少參與該集團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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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liance Panel 執行裁決審查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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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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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敗訴國認為其已全部或部分執行DSB所作成之建議或裁決,而提起訴訟之當事國並不認為敗訴國已完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此時即發生是否「執行DSB建議或裁決」(compliance)之爭議。依據現行DSU第21.5條之規定,應盡可能由原小組進行此部分爭議之審理,且應於90日內完成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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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rns Group 凱恩斯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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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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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農業談判之非正式團體,目前成員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亞、巴西、加拿大、智利、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瓜地馬拉、印尼、馬來西亞、紐西蘭、巴基斯坦、巴拉圭、秘魯、菲律賓、南非、泰國、烏克蘭、烏拉圭、越南等20國。(集團成員數可能變動) |
Core 5 核心五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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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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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美國、歐盟、澳洲、印度、巴西五會員。美歐雖於2003年提出共同立場文件,惟美國逐漸體認其他會員以形成集團方式鞏固其立場,爰於2004年4月起邀集其他四個會員在OECD、WTO、UNCTAD等場合持續諮商,企圖透過集團領導國間之對話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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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ss-cutting issues 跨領域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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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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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杜哈部長會議「執行相關議題與關切事項之決議」第12.1段,指示貿易與發展委員會進行下列工作:
(1) 指認本質上已有強制性,以及性質上不具拘束性之S&D條款;考量將S&D條款轉換為具強制性條款,對已開發及開發中會員法律及實務之影響;指認會員認為應為強制性之條款,並於2002年7月前向總理事會提出明確之建議報告;
(2)就更有效執行S&D條款之其他方法進行檢討,包括改善資訊流程,以協助開發中國家(特別是低度開發國家)有效利用S&D條款,並於2002年7月前向總理事會提出明確之建議報告;
(3)依據第四屆部長會議採認之工作計畫,考量如何將S&D納入WTO規範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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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ada-United States Free Trade Agreement (CUSFTA, CUSTA)美加自由貿易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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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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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988年1月2日簽署。該協定規定二國間所有的關稅應於1998年1月1日前逐漸廢除。加拿大外人投資審查門檻從五百萬加幣提高到一億五千萬加幣,但是其他某些對於投資之限制仍然維持。該協定包括服務業,但是關於服務業之規定,自由化程度較貨品貿易為低。該協定之條文目前大部分已被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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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mulative assessment of dumping 傾銷之累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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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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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國對主張傾銷係由二個以上國家進口相同產品共同造成時所為之調查。在世界貿易組織之規則下,此一評估僅於符合下列情況下允許之,(a)每一國家之傾銷差額均超過微量標準,且每個國家之進口均不容忽視者,且(b)依據進口產品及國內產品間之競爭條件,適於累計評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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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mulative rules of origin 累計的原產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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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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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規則之一項制度,其允許產品在二個以上之特定國家製造或轉型以符合進口國之進入規定。此一制度有時亦使用於給予開發中國家優惠待遇之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這些開發中國家可能因為本身欠缺足夠的製造能力,以致於無法獨自符合原產地規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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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mulative subsidies 累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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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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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補貼及平衡稅措施協定規定,若從二個以上之國家所進口之產品同時為平衡稅調查之對象時,行政機關得評估這些補貼之累積效果。然而僅得在符合以下情形時始得為之,(a)所涉及之補貼金額高於微量補貼,且(b)依據進口市場上之競爭條件適於累計評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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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rrent domestic value 現行國內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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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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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計算關稅之目的衡量進口產品價值之方法。課稅之產品價值為與進口產品可資比較之產品在出口國國內市場完全競爭條件下所銷售之價格。此一方法須符合世界貿易組織關稅估價協定關於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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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關稅合作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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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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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世界關務組織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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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stom duties 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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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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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邊境上對進入或離開之產品所課徵之費用,但後者較為少見。這些費用通常特定於國家之關稅表中。關稅通常基於產品之價值,如從價稅,有時候係以特定關稅之方式以每單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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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stoms territory 關稅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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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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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領域係指,在世界貿易組織之規則下,有其關稅或其他自己的商業規則以規範與其他領域間貿易之任何領域。關稅領域不須為主權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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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stom union 關稅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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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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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包含二個以上個別經濟體或關稅領域之區域,其撤除所有關稅及某些貿易障礙。之後,由組成該關稅同盟之成員國適用共同的對外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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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stoms valuation 關稅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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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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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管理上為確定進口稅率之目的,對進口產品所為之估價方法。世界貿易組織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七條執行協定(關稅估價協定)之目的即在於建立一套公平、統一及中立之產品估價制度,以防止恣意或虛偽應稅價值之使用。協定之規定非常詳盡,但其主要的原則為,進口產品之應稅價值在無特殊關係當事人間,為該交易價值,換言之,即為產品出口到進口國時實際支付之價格。運費、包裝費用、佣金、免費提供給買方之產品及服務及其他成本得計算在內。該協定亦規定不得於關稅估價時使用之方法,例如包括,最低應稅價值、出口國國內市場上之產品價格,進口國生產產品之銷售價格、兩種以上價格從高核估之制度等。若對交易價格之正確性存有疑問時,關務機關得依序以下列方式決定價格:(a)相同產品之價格;(b)類似產品之價格;(c)減除適當成本之相同或類似產品進口價格;(d)計算價值;(e)若上述方式均不可採時,得使用合理之方法計算之。若進口商或出口商具有特殊關係時,則應為額外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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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stoms valuation agreement 關稅估價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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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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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七條執行協定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及關稅估價customs valu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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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ibbean Common Market 加勒比海共同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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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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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設立,並於1989年起轉型為加勒比單一市場及經濟體(CARICOM Single Market and Economy, CSME)。 |
Caribbean Community(CARICOM) 加勒比海共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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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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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973年成立以取代加勒比海自由貿易聯盟(CARIFTA)。現有會員為安地卡及巴布達、巴哈馬、巴貝多、貝里斯、多明尼加、格瑞那達、蓋亞那、海地、牙買加、蒙哲臘、聖露西亞、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聖文森及格瑞那丁、蘇利南、千里達及托巴哥;準會員為英屬安吉拉、百慕達、英屬維京群島、英屬開曼群島、英屬土克凱可群島。秘書處位於蓋亞那之喬治城。會員制訂共同對外關稅(CARICOM Common External Tariff),並在航空服務上採取對內開放市場。 |
CARICOM Single Market and Economy (CSME) 加勒比單一市場及經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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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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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由加勒比共同市場轉型,目標為消除現有的貿易壁壘,建立單一市場,包括貨品、服務、資本、技術專業人員的自由流動。在加勒比海共同體會員中,巴哈馬、海地及蒙哲臘並未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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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tel 卡特爾(聯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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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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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間為達到有利之結果所締結之正式或非正式協議,但也許會對其他當事人造成不利之效果。這些結果可能包括減少彼此間之競爭、不為價格競爭之協議、成員間總生產量之限制、市場佔有協議等。這些行為於何種程度內方屬合法視一國之競爭政策而定。由少數企業主導一個行為之卡特爾,運作效果最佳。協議大致上區分為官方及私人之卡特爾。所謂官方卡特爾(public cartels)係指政府為了政策上之理由所形成及管理之規則。其可能包括接受以提昇國內企業競爭力為目的之出口卡特爾,例如美國的Webb-Pomerene法。經濟合作發展組織(1996年版)之註釋提到,專門在外國市場適用之單純出口卡特爾,不受到競爭法之規範。而所謂的混合卡特爾則是對國內外市場均會造成影響之卡特爾。進口卡特爾則較為少見,且在很多情形下,競爭機關並不允許進口卡特爾之成立及運作。為了促進結構性之調整,亦允許官方卡特爾存在。私人卡特爾或企業間之協議,大多數屬於秘密之性質,尤其是可能違反法律或導致價格升高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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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ve-out 排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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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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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之參與者間將某些措施或特定之經濟活動排除適用新貿易規則之協議。例如,雙邊航空權及金融服務之審慎規則即排除了服務貿易總協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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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cading tariffs 階梯式提高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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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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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以形容關稅級距。對製成品之零件課以較低之關稅,再依加工程度之增加提高關稅。其目的在於盡可能地增加在國內方面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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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usality 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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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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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增加與國內產業之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間所存在之因果關聯。基於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下所為之自由化承諾,採取防衛措施之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國必須能夠證明進口增加造成了損害。同樣地,採取反傾銷措施之會員國亦必須證明國內產業之損害係傾銷而非其他原因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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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iling bindings 關稅約束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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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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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世界貿易組織中所有或大多數部門之特定關稅,通常在適用關稅稅率之上有一緩衝區。關稅約束通常是談判之結果。承諾受關稅約束之會員負有法律上之義務,不得提高其受到拘束之關稅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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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ral African Customs and Economic Union (UDEAC)中非關稅及經濟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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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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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964年成立,最終目的為轉變成共同市場。會員國有喀麥隆、中非共和國、查德、剛果、赤道幾內亞及加彭。UDEAC之秘書處位於中非共和國的班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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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ral American Common Market(CACM) 中美洲共同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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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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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區域主義下的優惠貿易協議,其經濟整合總條約(general treaty on economic integration)在1967年6月4日成立生效。會員國有哥斯大黎加、薩爾瓦多、宏都拉斯、瓜地馬拉及尼加拉瓜。促進中美洲共同市場的任務則已透過中美洲整合總條約常設秘書處之成立而再度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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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ral European Free Trade Agreement(CEFTA)中歐自由貿易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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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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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捷克共和國、匈牙利、波蘭、羅馬尼亞、斯洛伐克及斯洛維尼亞之複雜協定架構之總稱。原始會員國(捷克共和國、匈牙利、波蘭、斯洛伐克)於1992年12月21日簽署該協定,並於1993年3月1日生效。之後,完全自由化的目標日期至少重新談判了二次。斯洛維尼亞在1995年1月1日加入,而羅馬尼亞在1997年7月1日加入。至1997年1月1日為止,原始會員國間大部分工業產品之關稅均已撤除,但敏感性部門的目標日期,包括某些初級商品則為2001年。前述CEFTA會員因加入歐盟爰已陸續退出CEFTA,目前CEFTA會員為後續加入的北馬其頓、阿爾巴尼亞、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摩爾多瓦、蒙特內哥羅、塞爾維亞與科索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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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rally-planned economies (CPE)中央計劃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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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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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直到1980年代晚期或1990年代早期,中歐及東歐、蘇聯、中華人民共和國、越南等國而言,其經濟活動通常係依據類似國家計畫委員會等機構詳細規劃之年度計畫而為之。這些國家通常並無市場經濟存在。大部分的中央計畫經濟目前已轉變為市場經濟或已朝向此一目標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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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T(Common Effective Preferential Tariff)共同有效優惠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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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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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達成15年內(目前提前到10年內)使東南亞國協內貿易所適用關稅降低到5%至0%之目的,在東南亞國協自由貿易協定下所成立之機制。視產品種類決定在快速途徑計畫下(在2000年達成目標)或在一般途徑計畫下(在2003年達成目標)進行減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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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tificate of origin 原產地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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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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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產品原產地之書面證明文件。原產地證明係原產地規則管理上的一部分。原產地證明的要求可以形成國際貿易上之障礙。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締約國早在1953年即同意,僅有在嚴格必要之情形下才得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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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e in tariff heading 關稅稅則號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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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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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規則所適用之原則之一。此一原則認為,一項在A國製造之產品,其原料來自於B國時,若在A國已被製成具有實質差異之產品時,則視為A國之產品。例如,若僅是重新包裝或上漆即不屬之。關稅分類係指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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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ter for an 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sation 國際貿易組織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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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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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哈瓦那憲章Havana Char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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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ter of Economic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國家經濟權利及責任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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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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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第三次聯合國貿易及發展會議(1972年)上首先發起,其目的表面上係為保護所有國家之經濟權利,但實際上是為了促使國際經濟體系中長期處於弱勢地位之開發中國家進行改革。憲章的草案,原本企圖約束簽署國,並成為國際法的一部分,後來由聯合國大會在1974年以3281號決議通過。此一憲章分為四章共三十四條條文。第一章制定了規範各國間國際經濟關係之15項基本原則。其為(a)國家之主權、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b)所有國家之主權平等;(c)不侵略;(d)不干涉;(e)相互及平等之利益;(f)和平共存;(g)人民之平等權及自決權;(h)和平解決爭端;(i)由武力所引起或剝奪國家正常發展所需之正常手段所造成之不公平的救濟;(j)誠信地履行國際義務;(k)尊重人權及基本自由;(l)不企圖追求霸權及權勢階級;(m)促進國際社會正義;(n)發展上之國際合作,及(o)內陸國家在這些原則之架構下自由出入海域。第二章包括了闡述國家經濟權利及責任之28個條文。其內容摘要為(1)依據人民之意志選擇經濟、政治、社會及文化體制之權利;(2)對於財產、天然資源、及經濟活動之永久及完全主權;(3)若天然資源係由二個以上國家共享時必須合作開採;(4)無論任何政治、經濟或社會體系,均有從事國際貿易及其他經濟合作之權利;(5)成立初級商品生產者組織之權利;(6)促進國際貨物貿易發展之責任,尤其是透過長期多邊初級商品協定之締結等方式;(7)國家促進其人民在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上之責任;(8)為達成國際經濟關係上更合理公平之體制之合作;(9)在經濟、社會、文化、科學及技術領域中進行合作之責任;(10)在解決世界經濟、金融及貨幣問題時,有公平參與國際間決策形成之權利;(11)改善國際組織效率之合作;(12)為追求發展而參與分區、區域性及區域間合作之權利;(13)享受科學及技術發展利益之權利;(14)合作以穩定促進及增進世界貿易擴張及自由化之責任;(15)合作以促進達成一般及完全裁減軍備目的之責任;(16)除去殖民主義、種族歧視、新殖民主義及所有外國侵略形式之責任及權利;(17)為發展進行國際合作之責任;(18)已開發國家改善及拓展普遍非互惠之制度及非歧視性關稅優惠;(19)已開發國家於可行性範圍內,在國際及經濟合作領域下,給予普遍、優惠,非互惠及不歧視待遇;(20)開發中國家增加其與社會主義國家間之貿易;(21)開發中國家促進彼此間貿易之發展;(22)促進增加之實際資源流向開發中國家;(23)開發中國家應加強其經濟合作及發展彼此間之貿易以加速經濟及社會之發展;(24)透過考量其他國家之利益建立彼此間經濟關係之責任;(25)對於低度開發之國家給予特別的關注;(26)在容忍中共存及和平共同生活之責任;(27)享受世界無形貿易之權利並加以擴展;(28)合作以達到參考進口價格,以調整開發中國家產品出口價格之責任。第三章則詳細說明前二章有關國家邁向國際社會之共同責任,亦即,邁向彼此之責任。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家管轄權以外之海床及海底區域,及該區域內之資源為人類之共同遺產。第三十條則課予所有國家為目前及未來世代保護、保存及提昇環境之責任。第四章則包含最後4個條文,包括國際社會的繁榮完全視其成員之繁榮而定等意見。大部份已開發國家對於該憲章不是棄權就是投反對票。拒絕支持該憲章之國家認為,其未包含國際法上之承諾,亦未涉及與國際法有關者。換言之,該憲章雖賦與簽署國許多權利,但卻未平衡地課予相對人義務。對於該憲章之法律地位產生相當多的討論,但就做為一個國際性之議題而言,無論如何已逐漸消退。有些見解認為,雖然該憲章無法在國際經濟關係上造成預期的改變,但此一爭議已確保未來對開發中國家將投入更多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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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ef supplier provision 主要供應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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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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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互惠貿易協定計畫中之主要特色之一。其規定除非是產品的主要供應者,否則不給予任何國家關稅減讓。此一規定之目的係為了保存美國與其他國家間之談判實力,以在較早之關稅減讓依據最惠國待遇原則適用於其他貿易夥伴後,美國與其他未締結互惠貿易協定國家間之談判實力。主要供應商條款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則以主要供應者權(principal supplier right)形式發揚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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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ld labour 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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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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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勞工組織第138號公約(最低年齡公約)規定,就業之最低年齡在加入國不得低於15歲。但在就業不影響兒童教育之條件下,就某些白天工作形態得降低為13歲,且在開發中國家得降低為12歲。第138號公約之目的在於逐漸提高最低年齡,且國際勞工組織第146號建議則建議最低就業年齡應為1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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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Economic Area 中華經濟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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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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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表示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及台灣地區所使用的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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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rcumvention 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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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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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圖逃避反傾銷措施之用語,但亦可用於原產地規則之逃避等。係指隱暪產品真正的來源,有時透過製造方法之操作,其唯一的目的在於提供足夠的證據以符合協定之要求。有時候亦稱為螺絲起子作用(screwdriver oper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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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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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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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於1973年在自然及天然資源保存國際聯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IUCN)之監督下所締結,並於1975年7月1日生效。自然及天然資源保存國際聯盟並非聯合國的一部分,但與聯合國關係密切。其將受威脅之物種分為三類:(i)正受到或可能受到貿易影響而面臨絕種威脅的物種,禁止就此類物種進行貿易,(ii)未必面臨絕種之威脅,但仍有可能發生,除非嚴格規範該物種之貿易行為,(iii)國家列舉保護之物種,且已尋求其他國家之合作。若在該公約下允許進行貿易時,係透過許可制度為之。 |
Civil aircraft code 民用航空器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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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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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Agreement on Trade in Civil Aircr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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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mate change 氣候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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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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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人類的行為,導致大氣中引起溫室效應之氣體(如二氧化碳、甲烷等)濃度增加,而加速氣候型態變化之總稱。處理這些氣體所致之威脅涉及重要的貿易政策議題。雖然有一廣泛的協定規定氣體的排放應受到控制,然而在如何控制上卻缺乏相關協定。某些提倡統一的降低目標,但有些則認為此舉無法適當反映個別經濟體的特質。爭議的因素之一在於,在目前的政府間協定中,開發中國家大多被排除在降低提案之外。這將使得原本在工業化國家中符合逐漸嚴格環保標準的活動,移轉到維持以往標準的國家。依其見解,如此下去並不會造成整體有害氣體排放量的減少,反而會使遵守降低目標的國家產生經濟錯置(economic dislocation)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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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conditioned 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有條件之最惠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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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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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僅有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或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中相同協定之會員國才適用之最惠國待遇。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即為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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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 of Good Practice for the Preparation, Adoption and Application of Standards 擬訂、採行及適用標準之良好作業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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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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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在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附件三中。中央政府標準機構必須遵守該規定,但亦對地方政府及非政府組織亦開放之。此一典範包含14條重要的規定,其目的在於標準之管理及擬訂上能達到不歧視及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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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 on Commercial Counterfeiting 商業仿冒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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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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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在東京回合中所提議之機制。係為對抗國際貿易上之仿冒。雖然當時在其價值上及可行性上並未達成任何協定,但在烏拉圭回合時則產生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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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x Alimentarius 國際食品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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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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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發起、草擬、發行及修正國際食品標準,由糧食及農業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共同管理之計畫。此一標準調和的結果將有利於國際食品貿易之擴展。此一計畫由1962年成立之國際食品標準委員會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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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ESA 東南非共同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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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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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東南非共同市場Common Market for Eastern and Southern Afr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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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rcial policy 商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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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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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與貿易政策共存數十年後,目前已被廢棄不用,而被貿易政策所取代之用語。其包含影響貿易流動之政府法案、政策及實務等。而現代的貿易政策則更廣泛地包含服務、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等新貿易議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起草者認為商業政策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二部分所包含的客體包括,尤其是,國民待遇、反傾銷及平衡稅、關稅估價、進出口費用及手續、原產地標示、數量限制、補貼、國營事業、防衛措施、諮商及爭端解決等。應注意的是,例如,馬斯垂克條約第七篇保留羅馬條約第113條共同商業政策之文字,係指基於統一之原則,特別是指關於關稅稅率之變動,關稅及貿易協定之締結,統一自由化措施之達成、出口政策及保護貿易之政策,例如對傾銷或補貼所採取之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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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rcial presence 商業據點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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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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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境內,商業或專業技術人員為提供服務,所設立之任何形態,包括法人、分公司及代表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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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ittee o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區域貿易協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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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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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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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ittee on Rules of Origin 原產地規則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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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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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原產地規則協定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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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itte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貿易與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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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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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964年11月26日成立之世界貿易組織委員會。其所關心者為開發中國家之議題,其主要任務之一為管理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四部分及授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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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ittee on Trade and Environment 貿易與環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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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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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回應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及第二十一世紀議程所設立之世界貿易組織貿易與環境委員會,其任務在於確認貿易措施與環保措施間之關係以促進永續發展,並對貨品、服務及智慧財產權有關之多邊貿易體制規則可能產生之修正提出建議。根據委員會之授權範圍,任何建議均必須符合多邊貿易體制之開放、平等及不歧視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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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itment 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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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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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貿易組織下對特定會員所為,具有法律約束力之承諾。例如關稅約束及服務業之承諾表。承諾通常係透過二個或更多會員談判而產生,並且以不歧視之方式適用於所有與協定有關之會員。承諾與一般原則不同,例如最惠國待遇或國民待遇等,後者稱為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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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dity 初級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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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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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貿易交易之標的,但通常係指原物料。例如小麥、銅、錳、咖啡、茶、橡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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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dity cartels 初級商品卡特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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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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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持初級商品之價格,使其高於開放市場上之銷售價格而形成之官方或私人卡特爾。常見的機制為設置出口配額及聯合維持高於市場水準之價格。此種卡特爾僅有在其包含所有重要生產者及無任何其他初級商品可以立即補充之情形下才能成功。石油輸出國家組織已經成功地形成卡特爾長達十多年之久,但其維持價格上升的能力也使得高成本的生產者得以加入市場。南非的國際鑽石卡特爾亦成功地運作許多年,但也面臨了其他市場上鑽石生產者逐漸增加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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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Commercial Policy 共同商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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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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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條約第113條下,歐體會員國透過歐體執委會所形成之關稅、貿易協定、防衛措施、反傾銷措施等共同政策。歐體會員國無權單方面地變更共同對外關稅或與其他國家締結之貿易協定。歐體有一些高度發展的內部協商機制,例如113委員會,在該委員會下,會員國得就共同商業政策之修正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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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external tariff 共同對外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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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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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同盟之會員國對於非會員國所適用之統一關稅稅率。關稅同盟之會員國同意除去或逐步廢除會員國間之關稅,同時,以單一之關稅取代會員國之個別關稅。關稅同盟之會員國對特定產品因此得依個別國家課徵相同的、較高或較低的關稅。在世界貿易組織之原則下,因此而造成之關稅變動不能被使用於增加整體之保護水準。自由貿易區則無此一共同對外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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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market 共同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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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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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較為成熟之關稅同盟型態,除了貨物在會員國間得自由流通外,勞工、資本及服務亦得無限制地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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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Market for Eastern and Southern Africa(COMESA) 東南非共同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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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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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東南非共同市場之條約於1993年11月5日在坎帕拉簽署。其前身為東南非國家優惠貿易區。會員國有蒲隆地、科摩洛、剛果民主共和國、厄利垂亞、衣索比亞、肯亞、馬達加斯加、馬拉威、模里西斯、盧安達、蘇丹、史瓦帝尼、烏干達、尚比亞、埃及、吉布地、利比亞、賽席爾、索馬利亞、突尼西亞及辛巴威。(v)允許賴索托(已退出)、納米比亞(已退出)及史瓦帝尼暫時免除某些條文之適用。東南非共同市場之秘書處位於尚比亞路沙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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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ensation 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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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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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貿易組織中,當其他會員違反服務業承諾或課徵高於約束關稅之稅率時,會員得採取之救濟途徑。上述之行為可能係在符合協定之要件下所為,但是採取此一行為之會員必須以在其他方面以某些形式加以補償,通常是透過對其他產品之關稅減讓或將其他服務活動納入減讓表中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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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etition law 競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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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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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為促進國內經濟之競爭環境,在一定程度上透過更有效率之資源分配,所建立之法律及規則,通常又稱為反托拉斯法。大部份國家的競爭法係為了規範企業之四種主要行為類型,(a)水平協議(主要是企業間為維持及控制價格所為之協議);(b)垂直協議(可以包括獨家交易、維持轉售價格、活動之地理區域限制及搭售);(c)獨占及大企業市場力之濫用,及(d)結合與收購之控制,以確保不會損害市場上競爭的所有條件。規範水平及垂直限制之措施及其法律上之效力有時稱為行為政策(conduct policies),而規範結合者則稱為結構政策(structural policies)。包含這些事項之規則即為狹義的競爭政策。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在1996年曾謂,有四項變動因素會影響競爭法之強弱:(a)對政府機關及對國營事業及私人企業受政府鼓勵之行為之適用範圍;(b)規範特定商業活動及協議之實體規定;(c)所包含部門之範圍及(d)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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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etition policy 競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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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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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體上係指政府為促進及保護競爭所採取之方法。其包含可適用之競爭法及為達相同目的之政策。自從1980年代開始,競爭政策一詞在許多工業化國家中範圍更為廣泛,目前尚涉及開放非貿易部門之競爭以提昇社會福利之效率等,也就是所謂的廣義競爭政策,包含瓦斯、水及電力等曾被認為屬於自然獨占的部分。競爭政策通常被視為係特別為促進消費者之利益而設,而與貿易政策相較,貿易政策,尤其是在貿易救濟之情形下,則傾向於生產者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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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etition policy and anti-dumping measures 競爭政策與反傾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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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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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貿易與競爭之多邊貿易規則可行性之考量,為新貿易議題之一。有許多意見認為,政府在同時管理反傾銷法及競爭或反托拉斯法時,存在著根本上的衝突。部分原因在於,基本的假設是,貿易政策透過反傾銷措施使國內產業得提高價格而保有其額外的報酬,符合國內產業之利益。為避免反傾銷稅之課徵而為價格具結之出口商亦得藉此獲得經濟租。爭點即在於,這些行為在貿易政策下是合法的,但在競爭政策下卻是違法的。另一個矛盾在於,反傾銷法係為了保護國內產品之生產者及銷售者,而競爭法卻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及進口商。其結果即會產生一個問題就是,反傾銷法所要達成之目的為何?某些早期的反傾銷法其目的是為了處理掠奪性定價問題,這也是許多競爭法所禁止的反競爭行為。但是目前的反傾銷法已不再被認為有此動機。反傾銷法被視為是促進公平貿易之方法,通常是公平競爭(level playing field)的概念。因此其目的在很大的程度上已與競爭法的目的不同。這仍屬有待解決的衝突。在可能被控訴之情形下,認為反傾銷措施對其不利的國家及產業,傾向認為以競爭法取代反傾銷措施對他們較為有利。這在澳洲與紐西蘭緊密經濟關係貿易協定(ANZCERTA)下之澳洲及紐西蘭、歐體會員國間及歐體經濟區內的貿易上也已經發生。但這些都是特殊的案子,其理由均是經過多年審慎準備的。而在這些分析者間也都同意,結合競爭法及適當執行之措施,為達成此一目的是有其必要的。而在較大的貿易共同體內的問題,不僅存在著競爭及執行機制的多樣性,而且許多開發中國家並無或者僅有剛起步的競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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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etitive-need limitation 競爭所需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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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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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下之概念。若自優惠國家進口之產品,其任何曆年之進口數量超過美國該產品進口量之百分之五十時,則該出口國就該產品之優惠資格即會被終止。同樣地,若該產品出口到美國之部分,超過特定價值時,其優惠亦會被終止。特定價值每年均有不同。競爭所需之限制在某些情況下得被豁免,尤其是若出口國給予美國產品及服務合理的市場進入時,及若出口國對於美國所有之智慧財產權給予適當的保護時。許多低度開發國家則享有自動豁免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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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ound tariff 複合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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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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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二種方式所構成之產品稅率。第一種為從價稅,以產品價值之比例表示之。第二種為從量稅,不管產品的價值,以每件之貨幣價格表示之。典型的例子為光碟片,每一片光碟片均以1美元之從量稅再加上10%之從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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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ulsory licensing 強制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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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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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於產品包含相關智慧財產權銷售時,必須使該權利得由外國企業或該國政府取得之行為。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三十一條即為此一行為建立架構。重要的是,僅有在已經以合理商業條件極力爭取使用智慧財產權之權利仍無法取得授權時,才能主張強制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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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uted value 計算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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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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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無可靠之價格資訊可得時,世界貿易組織協定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七條執行協定(關稅估價協定)所允許之關稅估價方法之一。計算價格包含以下價格之總和:(a)原料及加工之價值或成本;(b)正常利潤及一般費用,及(c)所有必要費用之價值或成本,例如運輸、港口裝卸、規費及保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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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cession 減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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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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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下之用語,通常係指在其他會員之要求下,降低關稅或除去服務業貿易之障礙。狹義之減讓可能僅指關稅項目之約束。某些評論者建議以承諾(commitment)一詞取代減讓,以除去減讓所帶來的錯誤印象,即降低關稅係會員所為之犧牲,而貿易自由化對經濟而言係一項成本。在服務業貿易總協定下, 則已使用承諾一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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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ditional 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有條件之最惠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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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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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符合某些條件下才能取得之最惠國待遇。例如在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之情形下,政府採購上之最惠國待遇僅適用於該協定之會員。因此,某一協定之會員資格可能即是一項條件。有時又被稱為code-conditioned MFN。有時亦發生在某一國家僅有在其他國家符合與貿易無關之其他條件時,才給予最惠國待遇之情形。此種情形曾於美國國會通過1974年貿易法之Jackson-Vanik修正案時發生,該法案限制美國給予實施自由移民政策之國家最惠國待遇。其主要目 的是為了對抗蘇聯,且美國亦曾就中國的人權問題使用該法案。當然美國並無義務給予中國最惠國待遇,因為當時中國尚未成為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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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formity assessment 符合性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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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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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抽樣、測試及檢驗之程序;符合性之評量、證明及保證;以及註冊、鑑定及核准等。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制定了「擬訂、採行及適用標準之良好作業典範」,政府及非政府機構於建構及使用技術規則時應加以適用。其規定決定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之程序應公平及平等,尤其是涉及國內產品及可資比較之進口產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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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ensus 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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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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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形成決定之通常方式。規定雖是為了正式投票而存在,但此種投票方式並不常見,或僅有在已達成共識之情形下為之。共識決會減少因對規則瞭解不同而產生之爭執。然而,共識之尋求通常會延長談判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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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cted value 推算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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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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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之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執行協定,通常又稱為反傾銷協定中,計算出口國國內生產成本所得使用之方法。此一方法僅得於欠缺出口價格,或對獨立交易價格之存在有疑義而認為出口價格不可靠時,才能使用。在市場經濟下不常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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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ular formalities 領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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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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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出口貨品到某些國家之企業,須取得進口國領事代表所簽發之發票、原產地證明書、提單及其他文件等之規定。簽發文件所支付之簽證費通常與貨品的價值有關。規費結構、官僚政治下的遲延及程序常成為影響國際貿易關係之負面因素。此外,不斷增加的貿易量亦使此一程序難以執行。大部份的國家已經廢除了領事公文書制度,且其他國家也逐漸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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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ultation 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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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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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程序下之第一個階段,目的在於以合作之態度解決爭議,有時是透過無利害關係人之斡旋或調停。因為雙方間的諮商具有發現事實之特性,常能獲得雙方合意之解決方式。若無法在請求諮商後之60日內解決爭端時,控訴國得請求成立爭端解決小組。若雙方認為諮商無法解決爭議時,可提早進入爭端解決小組程序。因此,被請求諮商之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必須正視其他會員所提出諮商之請求,而且不得利用該程序以獲取喘息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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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act points 聯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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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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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查詢點enquiry poi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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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ingent protection 偶然性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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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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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下合法的保護機制,又稱為商業防衛機制,係為對抗對國內產業造成之損害之傾銷、補貼及不可預見之大量進口而發動之機制。這些機制包括反傾銷措施、平衡稅及防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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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racting party 締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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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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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成員之正式名稱。當締約成員以共同行為通過一項決定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文件即會使用大寫的CONTRACTING PARTIES表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締約成員即為現今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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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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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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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對原著作物所為之排他性權利,包括重製權、出版權、公開表演權及修改權。著作權並不保護思想本身,僅保護思想的原始表達。文學、戲劇、音樂及藝術作品之著作權通常持續至作者死後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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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Treaty 著作權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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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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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於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之贊助下所成立之條約。其更新了伯恩公約之內容,例如,對於電腦程式及資料庫給予著作權之保護(但不包括製成資料庫之資料)。其亦包含出租權及法律上之保障以對抗規避著作人所使用之有效科技措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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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 貨品貿易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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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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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馬拉喀什世界貿易組織設立協定附件一,也就是規範貨品貿易13項世界貿易組織多邊協定運作之機構。其中最重要的是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所有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均自動成為理事會之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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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s 服務貿易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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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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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馬拉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四條第五項設立之機構,負責監督服務貿易總協定之運作,履行相關協定及總理事會所指派之職責,所有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均自動成為理事會之成員。 |
Council for TRIPS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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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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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機構。其角色為監督協定之運作及會員之遵守狀況。所有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均自動成為理事會之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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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terfeiting 仿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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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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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商標下出售之真正產品加以模仿而為之非法產品製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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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tertrade 相對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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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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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較為複雜之以物易物形式。例如,一個國家以接受採礦設備為代價之方式出口煤礦。在此種交易中並無貨幣的流動。煤礦的買受人再於第三個市場中,以其交換對價或某些其他商品。以此種方式貿易之貨品,為了會計之目的,通常係以第三國之貨幣計價,例如瑞士法郎。以物易物通常是沒有效率的貿易方式,但對於經歷過嚴重匯兌問題的國家而言,有時仍具一定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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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tervailing duties 平衡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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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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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進口所課徵之特別稅,用以抵銷出口國政府對其生產者或出口商補貼所形成之利益。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及世界貿易組織補貼及平衡稅措施協定即就課稅之規則加以規定。平衡稅得在某些嚴格的限制要件下使用,且適用於國內產業受有實質損害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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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try of origin 原產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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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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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原產地規則rules of origin及原產地優惠規則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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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ss-border trade 跨境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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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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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從某一關稅領域到另一關稅領域之移動。對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而言,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為規範其相互貿易之主要規則。其他國家通常係在雙邊貿易協定下進行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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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ss-border trade in services 跨境服務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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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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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貿易總協定下並未對此名詞下定義,惟一般認為此係指模式一之服務提供模式,亦即服務直接之跨邊境移動,例如運輸服務及得以電子化交易方式提供之各種服務等。在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下,其定義更廣,包括服務之買賣、經銷系統之進入、其他締約國服務提供者之呈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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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ss-compensation 交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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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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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補償為爭端解決之一部分,例如,被認定違反承諾之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雖未撤回系爭措施或行為,但提供其他貿易領域之補償以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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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ss-retaliation 交叉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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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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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報復係主張,例如,某一協定下之權利被侵害之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應有在某些情況下,對違反上述協定之會員在其他協定下實施報復之可能性。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瞭解書即容許此一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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