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abling Clause 授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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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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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11月28日由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會員共同達成在GATT或其他區域及多邊等協議中,提供低度開發國家及開發中國家較優惠待遇之決定。其中主要措施為普遍化優惠制度、GATT下之非關稅措施、開發中國家間之區域性或全球性貿易協定及對低度開發國家之特別待遇等。培植條款之目的係為了促進開發中國家更進一步地參與世界貿易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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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Ps (Environmentally Preferable Products) 環境有益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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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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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貿易及發展會議(UNCTAD)將EPPs定義為在商品生命週期期間,相較其他可供選擇且具相同用途目的之商品,可更加顯著地減少對環境所造成的傷害。具備上述特性之商品即可稱為「環境有益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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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ort tariffs 出口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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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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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貨品或商品離開一國之關稅領域時所課徵者。課徵出口關稅之原因包括,提高歲收、促使產品在國內更進一步地加工、或使初級商品於預計短缺時及國內生產所需時盡可能保留給國內產業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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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traterritoriality 治外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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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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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對其他管轄權所及之人民及企業,有意地或默示地適用國內法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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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nomic integration 經濟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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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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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體在國際性活動上進行合作之過程。雖然所有的經濟體,除了實際上能自給自足的國家外,均會涉及經濟整合,但此一用語通常係指經濟體間活動的結合顯然較國家間結合更快之經濟體團體。由市場所領導之整合(無政府正式介入之自願性整合)通常有別於由政策所領導之整合(基於政府與政府間之正式架構效力下所為的整合)。另一項區別則為輕度整合及深度整度。前者係指,例如,自由貿易區之成立,在自由貿易區下各會員國對於經濟政策之形成仍保有自主權。後者則指競爭法、貨幣金融政策、國家標準及規則等之合作及調和,例如共同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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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nomic integration agreements 經濟整合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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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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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五條泛指服務業自由貿易協定之用語。此一用語之採用係因服務之自由貿易必須在進口國有商業呈現之可能性,且服務之產品及消費者得自由移動,與貨品自由貿易之情形不同,涉及較大程度的經濟整合。經濟整合協定必須包含實質的部門,且必須實質地消除會員國所有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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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quiry points 查詢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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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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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世界貿易組織之協定會要求各會員政府機構設立查詢點,以便其他會員獲取該部門協定之資訊。有時則稱為聯絡點(contact point)。其從事政府層次之資料交換。有此規定之協定有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及食品安全檢驗及動植物防疫檢疫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亦要求己開發國家會員國設立聯絡處,使開發中國家之私人企業得自此獲取貿易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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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vironmental rules under the WTO 世界貿易組織下之環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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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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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對於環境方面的議題尚無發展完整的規則架構。其基本的原則為,政府於符合國民待遇原則之情形下,得於領域內實施自己的環保標準。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二十條(一般例外)亦允許在嚴格定義之情形下,於必要程度內暫停協定下之義務。於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之生命或健康之必要時,得援引第二十條第(b)項採取或實施若干措施。服務貿易總協定第十四條亦有類似規定。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二十條第(d)項則使用於確保法律規章之被遵守。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二十條第(g)項則規則,若與保存可耗盡天然資源相關之措施能有效地與國內生產及消費之限制結合時,亦允許採取或實施該措施。參見在1982年的加拿大與美國鯡魚、鮭魚及鮪魚案、1991年墨西哥與美國之鮪魚案及再煉解汽油(reformulated gasoline)案中,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爭端解決小組就該條文之解釋。在Superfund 一案亦涉及環境保護方面,但其爭議主要集中在國民待遇原則上。為確立貿易措施及環境措施間之關係以促進永續發展,成立了貿易與環境委員會。Hoekman及Kostecki在1995即在世界貿易組織之議程中就此一議題提出四項理由。第一,一個國家內的生產及消費活動有可能對其他國家的環境帶來有害的影響。第二,若干環保團體提出看法,認為貿易本身因為其擴散污染的可能性,對於環境是有害的。第三,某些人認為環境措施及政策對貿易是不利的,因為其可能使國家為了使其產品更有競爭力而採取較低的環保標準,而不願承擔較高標準之成本。第四,環境政策不必然如鮪魚案所示地限制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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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cape clause 逃避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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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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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協定中常見之規定,允許一方於進口對類似產品之國內生產者造成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時,得暫停其義務。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十九條即包含了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在貨品貿易時得適用之逃避條款。該條款允許會員國於無法預期之情況下,產品進口數量之增加可能對國內生產者造成損害時,得暫停其義務或修正自由化承諾。此一條文後來由防衛協定加以補充,該協定就防衛措施之採行有更詳盡的規定。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中則尚未就類似規定進行談判,僅在第十條授權就此點進行談判。在協定內包含防衛規定,通常有二個主要相關的理由。第一,可以鼓勵更進一步的自由化,因為各國在為自由化承諾時,若因此而造成明顯損害國內產業之無法預見的大量進口湧入時,仍有回頭的機會。第二,就促進長期穩定而言,其增加了多邊貿易制度更多的彈性。而將逃避條款規定到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之直接原因為1947年2月之第9832號聯合國執行命令,其強制美國之貿易談判者,將與1942年12月美國墨西哥貿易協定類似之逃避條款,包含在所有未來的貿易協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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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opean Commission 歐盟執行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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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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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政治上權力之歐盟機構之一。執委會之職權在於確保構成歐盟法律架構之各種條約規定得以被遵守。其為政策及法律案之正式提案人,亦為歐盟政策之執行者。目前由27位委員組成,每屆任期5年,每一會員國指派一名委員就特定主題之領域負責。委員係基於一般能力而選出,其獨立性必須無庸置疑。在行政上,執委會區分為數十多個總署,例如貿易總署與對外經濟關係有關,包括在世界貿易組織下之談判,競爭總署掌理競爭,農業及鄉村發展總署則掌理農業。在羅馬條約第228條及其他條文中,對外協定由執委會進行談判,並由歐盟理事會(部長理事會)決議之。概括而言,係由部長理事會制定談判之指導原則,執委會再依該指導原則進行實際之談判。因此個別會員國必須將其貿易談判之主權讓渡給執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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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hange controls 外匯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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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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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其居民利用外匯準備之程度所為之條件或限制。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國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的協會規定,得為外匯管制,但不得損及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目的。就服務貿易而言,當會員國已為特定承諾時,即不得就經常性交易之國際資金移轉及支付設限。在上述二種情形,為維護收支平衡得在嚴格定義之要件下進行外匯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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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hange dumping 匯兌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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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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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被認為係傾銷的一種類型,係指透過匯率的操作使出口商在進口市場上獲得利益所發生之傾銷。所謂的匯兌傾銷在哈瓦那憲章的談判時曾被討論,但並未就如何處理此一行為建立任何規則。某些要求就貿易及外匯進行談判之主張,顯然係基於匯兌傾銷仍持續存在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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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hange of concessions 減讓之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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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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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邊貿易談判下之請求及要約(requests and offers)下所達成之雙邊合意結果。狹義之減讓係指拘束力而言,但一般較常使用於關稅減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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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haustion doctrine 耗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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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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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盡原則係指書、光碟片或其他享有著作權保護之作品一旦合法進入市場流通,著作權之所有人即不再有任何控制再銷售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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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ise duty 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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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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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商品之生產、購買、銷售或使用所課之稅。典型的例子為對酒類之蒸餾提煉及銷售所課之稅。在世界貿易組織之國民待遇原則下,對外國及國內產品應課予相同水準之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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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lusive import rights 獨家進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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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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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專利權人、著作權人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人得停止包含相同智慧財產權之產品平行進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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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lusive marketing rights (EMRs)獨家行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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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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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下,與製藥及農業化學產品之專利保護有關之概念。若特定的交易安排使協定之條文發生效力時,則獨家行銷權可長達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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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ort controls 出口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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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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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國為了管理出口量所採行之措施。實施出口管制之理由眾多,包括為了遵守聯合國的經濟制裁、嚴守自願設限協議、遵守國際初級商品協議下之出口配額、策略性出口之管理、關於雙重目的出口規則之管理及保存某些原物料及其他產品以供國內生產及消費之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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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ort credits 出口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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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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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貨品或服務進口商(買方)延期付款之條件。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根據官方支持出口授信指導原則協議處理政府支持之出口授信。目前已被接受之實務為考量2年以下短期、2到5年之中期、及5年以上長期償還條件之出口授信。許多出口國都有管理、支持及擔保出口信用之機制,尤其是例如發電廠、港口機場設施等長期契約之情形,因為有利的信用條件對於投標的競爭力有相當的影響力。世界貿易組織補貼及平衡稅協定則宣示禁止低於商業利率之出口授信。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會員國依據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協議所為之出口授信即為此一禁止規定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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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ort incentive 出口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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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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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了促進出口擴張對國內產業所採之措施。這些措施包括直接補貼、補助金、於產品出口時降低其零組件之進口關稅、租稅優惠等等。補貼及平衡稅協定將某些類型的出口獎勵規定為違法補貼,包括與出口有關之補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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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ort inflation insurance schemes 出口通貨膨脹保險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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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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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高通貨膨脹之環境下,尤其是在1970年代所運作之方案。其目的是為了減少或除去貨幣膨脹在出口契約成本中的效果。不採用此種方案的國家認為,此種方案將給予出口商競爭上的利益,出口商在國際市場上將會更積極地進行交易,因為他們明確地知道不需單獨承擔通貨膨脹的成本。1978年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曾經成立爭端解決小組就此一方案是否構成補貼加以檢討,小組認為如果保險費率明顯地不適於涵蓋長期運作下的成本及損失時,即會構成補貼。但小組亦注意到,所謂長期的意義為何仍待定義。在目前低通貨膨脹的環境下,此種方案可能仍然存在,但使用的機率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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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ort of domestically prohibited goods 國內違禁品之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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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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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國家為了健康或安全之理由,允許某些產品的生產,但不得在自己的國內市場上銷售。首先,此種特殊的案例很難找到。就進口國應同意對這些產品開放市場此點,在程度上有不同的觀點。有些人認為,若一個國家就允許這些產品進入國內市場有強烈的道德上疑慮時,也應該有強烈的信念禁止產品的出口。其他人則認為,進口國沒有義務接受這樣的產品。往壞處想,對於主張國家有權從事此種產品出口的人而言,此一論點無疑是一種保護主義,但實際之情形並非如此單純。此一困難的議題自1982年起即存在於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工作計畫中。世界貿易組織亦正在處理此一議題,但尚未有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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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ort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出口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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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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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許可外國人在其領域內投資時所課予之條件,其目的在於擴展該國之出口。簡言之,外國人投資所設立之企業必須出口一定比例價值或數量的產品。在批發及零售貿易商之情形,必須在進口與出口間達到平衡。在與貿易有關之投資措施協定下,大部分的出口履行要求必須逐步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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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ort quotas 出口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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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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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國對若干產品在總價值或數量上所為之限制或上限。其目的係為了保障國內生產者及消費者不致於受產品短期缺乏所影響,或以減少供給之方式提高特定產品在國際市場上之價格。而後者必須是一個國家,或一個國家集團就該產品係屬具有支配力之出口國才有可能性。經濟作物之國際初級商品協定可以透過出口配額方式鞏固其穩定價格之目的,有時亦可以結合緩衝存貨為之。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二十條第(h)項(一般例外)特別允許締約國採取措施以支持其在政府間初級商品協定下所承諾之義務,只要該協定符合1947年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之原則。此亦反映出哈瓦那憲章第六章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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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ort subsidies 出口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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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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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於國內生產者或出口商出口貨品或服務時所為之給付或財政上之援助。出口補貼在補貼及平衡稅措施協定下係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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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ort tariffs 出口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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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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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貨品或商品離開一國之關稅領域時所課徵者。課徵出口關稅之原因包括,提高歲收、促使產品在國內更進一步地加工、或使初級商品於預計短缺時及國內生產所需時盡可能保留給國內產業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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